问:经贸商事处—企业登记注册—(内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答:事项名称: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审批服务处窗口办理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业务。
政策实施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如何办理:【首先判断是否在登记管辖范围内】
(一)市局登记注册权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 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在高新区的企业(公司)转接至高新区局办理88811888。
(三)各区、县登记注册权限:不符合省、市登记权限的经营主体,可注册登记辖区内各类企业(公司)、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服务部。
(五)各局咨询电话:市局0531-68967324 历下0531-88287300市中0531-51807871、51807874天桥 0531-81601520、81601530槐荫 0531-87589971历城0531-66899260、66892019高新 0531-88811888长清 0531-87201273章丘 0531-83278100 济阳0531-84237731商河0531-84881656、84880118平阴 0531-87854126 起步区0531-66604310南山0531-88112705莱芜区 0531-75678099、76126619 钢城区 0531-77912779、76892180莱芜高新区 0531-78867522
(六)申报流程:搜索“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选择“首页”点击“企业开办全程网办”进入“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全程电子化办理)材料指导→电子签名→材料接收→核准。(线下窗口办理)材料指导→窗口受理→核准。
(七)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根据《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通过自主申报方式或未使用住所标准化提报的,不适用申报承诺制,应依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八)受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0531-6896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