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5-09-08 15:35 所属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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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社会事务

答:需符合《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规定。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且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2.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3.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制定章程。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学校类型、培养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5.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应当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教室四间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黑板和多媒体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的安全规程。6.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7.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8.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管理人员。9.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10.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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