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7 03:01 信息来源: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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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停车场(所)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机动车夜间停车收费:小型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场(所)停放,晚20:00至次日8:00实行计时收费,每辆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大型汽车按上述标准两倍收取。

二、我市市区内自行车免费停放,车主有看管需求的可与看管单位另行约定。

三、电动助力车、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放场所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其他县参照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各停车场(所)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缓解交通拥堵,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现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机动车夜间停车收费:小型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场(所)停放,晚20:00至次日8:00实行计时收费,每辆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大型汽车按上述标准两倍收取。

二、我市市区内自行车免费停放,车主有看管需求的可与看管单位另行约定。

三、电动助力车、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各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放场所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其他县参照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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