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济厅字〔2016〕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安全生产约谈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理顺工作思路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和持续好转。由于我市为传统重工业基地,高危行业门类齐全,企业数量众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形势下,部分企业因效益下滑导致安全管理松懈,违章操作现象明显增多;随着新兴行业不断涌现,电商、物流等领域安全问题逐步显现;作为区域性交通枢纽,交通安全事故呈高发态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面临巨大压力。从近年来我市发生安全事故情况看,虽然主要原因是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但也暴露了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以及监管责任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单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必须深刻反思,切实加以解决。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心任务,牢固树立安全为先的大局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打造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健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快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监管检查,打造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落实安全生产情况月通报制度,强化事故控制指标的硬约束作用。有关部门要与同级组织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定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物质资金保障、管理保障、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五大责任,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自主检查、自主整改、自主提高能力。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及高危企业全部实行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并将安全责任明确到班组、岗位、职工,将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全过程。全面推行网格化、实名制安全监管工作,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均要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专业监管部门,杜绝责任“空档”和监管“盲区”。
(三)严格事故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成,视情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对存在安全隐患久拖不改或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鲁政办字〔2015〕198号)有关规定实施约谈。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监管途径,提升执法效能
(一)加强重点单位监管执法。各级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状况和特点,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跟踪监管,强化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涉氨涉爆、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工地、景点景区、林业防火等事故多发易发领域作为执法监管重点,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全面实行依法整治,切实消除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重点单位监管执法,在隐患排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事故查处等方面强化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强力推进各类安全问题整改落实。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县(市)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相关产业政策,督促企业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禁降低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安监执法,原有影响安监执法的相关规定要及时废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中,要突出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报告的责任主体地位,有效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安全生产隐患治标排查向治本排查转变,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按照管理层级和行业分类,通过“济南安监综合管理系统”每月按时上报。根据《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规定,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各级要按程序办理重大安全隐患挂牌事宜,对已列入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重点督办、集中整治、验收销号。要督促企业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不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进一步强化专家查隐患、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安全生产督查机制,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认真落实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适时组织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并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频次。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等有关规定,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参与安全检查和有关暗查暗访活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震慑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加快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抓好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情况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平台。依据《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选优、进出口、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止。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约束。
(六)加强与司法机关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建立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将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注重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一)加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清单制度,制定工作流程图(表),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按照行使权力所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高科学执法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监管任务、执法力量、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将执法计划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探索推行全员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流程。积极完善执法手段,探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有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三)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规定下达执法文书。各有关部门使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等案件信息,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坚持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对案情相似、违法行为相同的案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开裁定。
五、强化能力建设,打牢监管基础
(一)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按照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装备建设的有关要求,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明确执法经费使用范围、审批程序、保障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监管执法标准化要求,根据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仪器装备基本配置有关规定,2016年年底前,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安监执法人员统一标识,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切实改善安监执法工作条件。
(二)强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必须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原则上每3年轮训1次。要加强相关专家队伍建设,支持社会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积极为安全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服务。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依法查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失职渎职等行为,大力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先进典型,在全社会树立廉洁执法良好形象。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