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办发〔2016〕51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强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关于加强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城乡基层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认真总结我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加强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坚持“民事、民议、民决”,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努力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平等、多元、互动,促进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平等协商,保证协商结果的公平公正。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力求协商实效。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
(三)总体目标。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广基层创造的经验做法,在全市普遍建立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规范有效的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体系,村(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大幅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不断增强,形成谋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的浓厚氛围和工作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制定协商目录。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社区党组织群众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农村财务开支、公益建设、集体经济、产业发展、“三资”管理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其它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民理事会、驻村(社区)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个村或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进行协商。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等参与。
(三)拓展协商形式。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按照“大事大议,小事小议,急事立议,无事不议”原则,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楼院理事会,串门协商、对话协商、书面协商、联动协商,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百姓议事厅、民主恳谈会、阳光议事日、民情恳谈日、楼院长杂谈、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载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积极推进村(社区)信息化建设,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畅通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逐步拓宽协商渠道,充分利用各级信息化平台、QQ、微信等渠道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
(四)规范协商程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协商议事规程。协商议事的一般程序分四步:一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二是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三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四是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城乡居民反馈落实情况。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必要时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积极推广社区“五步协商”(意见征集、协商议事、党委审核、落实反馈、结果评估)、农村“五步议事”(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上级党委政府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做法,推动协商规范化、制度化。
(五)强化成果运用。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积极探索协同办理机制,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做好解释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层党委、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教育工作。
三、推进措施
(一)分层建立协商制度。依托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建立多层次协商工作平台和协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村(居)协商制度。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商成果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社区协商制度。涉及社区各类主体的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建立完善楼宇(小组、小区)协商制度。涉及楼宇(小组、小区)内公共利益以及村(居)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楼宇(小组、小区)党组织或楼宇长、村(居)民小组长组织开展协商,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区微治理机制。
(二)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机制。以区域化党建为统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加强各类协商主体的联系互动,组织和动员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积极推行社区“五位一体”(社区党组织领导、居民委员会主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社区经济组织共同参与协商)、“两委+三会”(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牵头,居民协商议事会、居民代表大会和居民监督评审会共同参与协商)、农村“3+X”(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协商)等做法,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基层治理的平台。强化群众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拓宽渠道吸纳社会各界参与协商。注重培育群众公共精神和民主意识,发掘培养意见领袖,支持引导其主动、理性发声,自上而下、自内而外营造主动参与、理性协商的良好氛围。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各协商主体通过社会组织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协商组织化程度。
(三)建立三级协商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县(市)区和镇(街道)的作用,健全完善县(市)区、镇(街道)与村(社区)协商的三级联动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镇(街道)要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村(社区)协商;要依托“大工委”,建立协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驻区单位参加与政府职能有关的村(社区)协商,并落实相关协商成果;要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开展协商活动,保障村(社区)协商依法有序进行。县(市)区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协商民主综合协调平台、各类专业机构参与的联席会议理事会等机构,整合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资源,建立区域事务定期研究、共同商议、统筹解决的工作运行机制,协调解决基层难以协商解决的公共事务和各类实际问题。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协商与决策的关系,既要防止用行政手段代替协商,避免“政府买单、百姓不买账”的现象,又要防止以协商代替决策,避免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村(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村(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向。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拓展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引导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要成立协商民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领导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县(市)区、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社区),交通不便的山区村等不同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各级组织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协商民主工作的指导,综治、司法、财政、城乡建设、城管(城管执法)、市政等部门,要积极参加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村(社区)协商。推进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强化工作保障。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方面的配套政策,促进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村(社区)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健全完善村(社区)协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四)鼓励探索创新。尊重基层群众首创精神,鼓励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广泛、多元、多层次的基层协商,使有关决策和工作更加顺乎民意、合乎实际。及时总结基层的成功经验,并适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强理论研究,引入科学有效的社会工作方法,探索创新村(社区)协商形式,不断完善村(社区)协商民主工作制度。
(五)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大力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加大基层干部和村(社区)工作人员专题培训力度,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村(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