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8 11:34 信息来源:张华
浏览次数: 字体:【默认超大

济防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结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鲁防工〔2010〕58号)要求,为确保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以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适用本通知。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一)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相应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以下简称人防审查机构),依据《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只对人防工程进行防护专项技术审查。

(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位置、建筑面积、防护标准、平战用途等,必须满足人防主管部门下达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通知书》的要求。

(四)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查。

(五)行政审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范围,依据有关法规和人防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六)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转换预案),审查机构应当出具《XX市(县、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平战转换预案),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转换预案)和电子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XX市(县、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

(七)审查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通知书,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八)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如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有异议,可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审,并根据会审意见,确定最终结论。

(九)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为:小型和零星项目3个工作日;中型项目和防空地下室项目为5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

三、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审查、审批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不予提供《建设人防工程证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三)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在出具审查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抄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四)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全套审查资料应归档保存。

(五)审查机构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审查委托合同每月一次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一并上报。

四、审图和报审责任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平战转换预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二)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三)经审查机构审查过的设计文件,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问题,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后责令重新审查,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逐级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撤消其审查资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审查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审图的;

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6.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书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鼓励审查机构到济南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为建设单位提供直接服务。

(二)该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三)自2013年3月1日起,济南市联审办人防部门在完成已承接的审查项目后,不再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任务,依据有关法规和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附件:《XX市(县、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

(2013年1月28日印发)

济防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结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鲁防工〔2010〕58号)要求,为确保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以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适用本通知。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一)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相应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以下简称人防审查机构),依据《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只对人防工程进行防护专项技术审查。

(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位置、建筑面积、防护标准、平战用途等,必须满足人防主管部门下达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通知书》的要求。

(四)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查。

(五)行政审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范围,依据有关法规和人防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六)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转换预案),审查机构应当出具《XX市(县、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平战转换预案),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转换预案)和电子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XX市(县、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

(七)审查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通知书,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八)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如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有异议,可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审,并根据会审意见,确定最终结论。

(九)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为:小型和零星项目3个工作日;中型项目和防空地下室项目为5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

三、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经审查、审批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不予提供《建设人防工程证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三)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应逐一列出,并在出具审查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抄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四)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全套审查资料应归档保存。

(五)审查机构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审查委托合同每月一次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一并上报。

四、审图和报审责任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平战转换预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二)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依法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人员对审查过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三)经审查机构审查过的设计文件,还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问题,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后责令重新审查,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逐级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撤消其审查资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审查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审图的;

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6.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书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鼓励审查机构到济南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为建设单位提供直接服务。

(二)该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三)自2013年3月1日起,济南市联审办人防部门在完成已承接的审查项目后,不再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任务,依据有关法规和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附件:《XX市(县、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

(2013年1月28日印发)

上一篇

下一篇

热点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