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8 02:28 信息来源: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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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鲁办发〔2013〕16号)精神,做好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凝聚党心民心的重大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发〔2013〕17号和鲁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立即着手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的楼堂馆所建设、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占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1.自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建。

2.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3.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党政机关搬迁、撤并而腾空或富余部分,由所属企事业单位无偿占用的,一律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要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租用合同。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专项检查,对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到期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尚未到期的将合同主体变更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1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不再保留办公用房,人大或政协未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不再保留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准确、完整地填写《济南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登记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发),并形成自查报告。市直机关登记表和自查报告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于9月5日前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自查报告直接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二)认真组织检查督促。9月6日至10日,由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级党政机关自查和自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抽查督促工作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对全市落实中办发〔2013〕17号和鲁办发〔2013〕16号文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15日前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三)全面建立长效机制。在深入贯彻中办发〔2013〕17号和鲁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经验,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12〕215号)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济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调配和维修,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推动机关事务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进一步巩固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成果,对尚未完成确权划转的行政事业资产尽快划转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培训中心及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运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和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置。要严格落实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许可、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审批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三、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发改委负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市财政局负责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予下达财政预算。市审计局负责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加强审计监督。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严格落实规划、供地、确权管理等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并积极配合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涉及有关手续办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相关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牵头组织督促检查,实施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将该项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查摆整改问题的重要方面,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取得实效,切实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


(2013年8月21日印发)


济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鲁办发〔2013〕16号)精神,做好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凝聚党心民心的重大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发〔2013〕17号和鲁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立即着手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的楼堂馆所建设、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占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1.自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建。

2.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3.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党政机关搬迁、撤并而腾空或富余部分,由所属企事业单位无偿占用的,一律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要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租用合同。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专项检查,对已经出租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到期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尚未到期的将合同主体变更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1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不再保留办公用房,人大或政协未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不再保留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准确、完整地填写《济南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登记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发),并形成自查报告。市直机关登记表和自查报告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于9月5日前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自查报告直接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二)认真组织检查督促。9月6日至10日,由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级党政机关自查和自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抽查督促工作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对全市落实中办发〔2013〕17号和鲁办发〔2013〕16号文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15日前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三)全面建立长效机制。在深入贯彻中办发〔2013〕17号和鲁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经验,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12〕215号)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济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调配和维修,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推动机关事务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进一步巩固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成果,对尚未完成确权划转的行政事业资产尽快划转到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培训中心及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运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和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及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得继续占用和自行处置。要严格落实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许可、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审批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三、加强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发改委负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市财政局负责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予下达财政预算。市审计局负责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加强审计监督。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严格落实规划、供地、确权管理等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并积极配合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涉及有关手续办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相关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牵头组织督促检查,实施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将该项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查摆整改问题的重要方面,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取得实效,切实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


(2013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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