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5 11:24 信息来源: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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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交客管〔2012〕5号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经营企业、个体服务站: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打造行业服务品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考核标准(略)

      3.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申报表(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打造行业服务品牌,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车队创建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延伸,包括申报、评选、组织、管理及奖惩。

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包括市级品牌车队和企业品牌车队。

第三条 在济南市主城区注册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的企业及驾驶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市级品牌车队的创建管理工作。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管中心)具体实施市级品牌车队的创建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品牌车队实施备案管理。

各出租汽车企业具体实施企业品牌车队的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 申报市级品牌车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按《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考核标准》考核得分90分以上。

(一)属于所在企业品牌车队,并满一年以上;

(二)驾驶员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三)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应急调度与指挥;

(四)无服务有责投诉;

(五)驾驶员一年内参加公益活动或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事迹4次(含)以上;

第六条 申报市级品牌车队应按规定程序,由所在企业向客管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对行业确有突出贡献的,可直接命名为市级品牌车队成员。

第七条 评选市级品牌车队,应实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原则,评选程序要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八条 市级品牌车队成员确定后,应将其姓名、车辆号牌等在客管中心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客管中心申诉或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准予进入市级品牌车队。

第三章 品牌车队组织

第九条 客管中心应设立专项基金,以保障市级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首批市级品牌车队车辆数为150辆,按照行业发展规划每年适当进行调整,并提前予以公示。市级品牌车队车辆统一以“泉城的士”命名,装置统一标识的智能顶灯。

第十一条 市级品牌车队应建立健全车队章程和服务管理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品牌、服务承诺和服务标识标准。

第四章考核及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品牌车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日常检查与阶段考核相结合,每季度复查一次,考核结果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泉城的士”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市级品牌车队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核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其考核成绩应达到90分以上。

第十五条 客管中心应建立市级品牌车队档案。

第十六条 “泉城的士”应配备二名驾驶员,在有效期内不更换车辆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确需变动的,所属企业应及时报客管中心备案,并由客管中心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泉城的士”数量达到企业车辆总数5%及以上的,本年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给予相应加分。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获得“泉城的士”荣誉称号的,客管中心每年给予驾驶员4000元现金奖励,并优先申报山东省品牌车队。

第十九条 市级品牌车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其“泉城的士”及企业品牌车队成员资格。

(一)服务水平下降,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社会反映强烈,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条 “泉城的士”荣誉称号被撤销的,其智能顶灯等由客管中心收回,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品牌车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济交客管〔2012〕5号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经营企业、个体服务站: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打造行业服务品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2.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考核标准(略)

      3.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申报表(略)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打造行业服务品牌,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车队创建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延伸,包括申报、评选、组织、管理及奖惩。

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包括市级品牌车队和企业品牌车队。

第三条 在济南市主城区注册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的企业及驾驶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市级品牌车队的创建管理工作。

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管中心)具体实施市级品牌车队的创建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品牌车队实施备案管理。

各出租汽车企业具体实施企业品牌车队的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五条 申报市级品牌车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按《济南市出租汽车行业品牌车队考核标准》考核得分90分以上。

(一)属于所在企业品牌车队,并满一年以上;

(二)驾驶员上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三)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应急调度与指挥;

(四)无服务有责投诉;

(五)驾驶员一年内参加公益活动或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事迹4次(含)以上;

第六条 申报市级品牌车队应按规定程序,由所在企业向客管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对行业确有突出贡献的,可直接命名为市级品牌车队成员。

第七条 评选市级品牌车队,应实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原则,评选程序要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八条 市级品牌车队成员确定后,应将其姓名、车辆号牌等在客管中心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客管中心申诉或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准予进入市级品牌车队。

第三章 品牌车队组织

第九条 客管中心应设立专项基金,以保障市级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首批市级品牌车队车辆数为150辆,按照行业发展规划每年适当进行调整,并提前予以公示。市级品牌车队车辆统一以“泉城的士”命名,装置统一标识的智能顶灯。

第十一条 市级品牌车队应建立健全车队章程和服务管理制度,有统一的服务品牌、服务承诺和服务标识标准。

第四章考核及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品牌车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日常检查与阶段考核相结合,每季度复查一次,考核结果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泉城的士”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市级品牌车队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核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其考核成绩应达到90分以上。

第十五条 客管中心应建立市级品牌车队档案。

第十六条 “泉城的士”应配备二名驾驶员,在有效期内不更换车辆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确需变动的,所属企业应及时报客管中心备案,并由客管中心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泉城的士”数量达到企业车辆总数5%及以上的,本年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给予相应加分。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获得“泉城的士”荣誉称号的,客管中心每年给予驾驶员4000元现金奖励,并优先申报山东省品牌车队。

第十九条 市级品牌车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销其“泉城的士”及企业品牌车队成员资格。

(一)服务水平下降,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社会反映强烈,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条 “泉城的士”荣誉称号被撤销的,其智能顶灯等由客管中心收回,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品牌车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品牌车队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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