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3日
济南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22号)和全国、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构筑惩治预防体系、打造廉洁高效济南系统工程,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主要任务
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具体分解为8个方面34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1.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加强项目建设程序和实施过程的监管。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八项必要条件,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关,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3.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决策制度,积极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单位,下同)、市建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济南供电公司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要措施:1.依据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2.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招字〔2009〕8号)。认真落实《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
3.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的行为考核和管理,制定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整合各专业部门组建的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库,实现全市工程建设类评标专家资源的共享。
4.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经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
5.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重大工程招标投标、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医药采购等公共资源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制定项目进场交易程序和监督管理、投诉受理办法,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环卫局、市园林局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矿业权等问题,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
主要措施: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严格土地用途管制。3.严格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101号),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4.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鲁建规字〔2009〕7号)要求,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以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严格执行《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5.加强对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建设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2.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鲁建发〔2009〕3号),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坚决纠正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放弃监理职责、追求经济利益等行为,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专业监督作用。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4.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5.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信息产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市城管执法局、济南供电公司6.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鲁监发〔2009〕6号),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城管执法局、市经委、市总工会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3.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委、市经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审计局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将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处罚等执法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并作为商业银行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健全完善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列为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经程序,未经查询或经查询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委宣传部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1月中旬)
1.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承担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牵头负责工作的业务指导意见,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工作方案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3.全面动员部署。召开全市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议,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1月下旬—2010年2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排查,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深入检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找出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2月10日前书面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3月—2010年7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单位)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只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四)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8月—2011年1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问题,分析突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掌握其发生的形式、规律和特点,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结合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2月—2011年10月上旬)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全市情况,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专项治理机构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二)加强监管,注重创新。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加大监管力度。要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要结合我市科技防腐的总体部署,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建立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监管等电子监察平台,把行政监管、行业监管与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三)加强督查,搞好指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要认真查找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