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精神,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国办发〔2003〕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卫生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把学生和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完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包括行政管理、教育处室负责人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对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医务人员必须有从业资格。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及学生和儿童健康查体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落实防治措施,抓好制度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安全工作。
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以及中小学食堂食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加工及留验等符合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水源要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要求。新建改建食堂要经卫生行政部门预审批,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不得开业。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上岗和定期体检。要保持食堂卫生清洁,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保障消毒效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因病缺勤师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疾控机构或者附近的医疗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要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蔓延。
四、建立健全学生儿童健康体检制度,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
建立学生儿童入校入园查体和年度学生健康检查制度。按规定认真选择查体单位,必须保证健康检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健康检查完成后应立即建立符合要求的学生体质健康管理档案。及时认真评价和分析学生健康状况,为保持资料的可比性和连续性,学生健康评价要按《1985年全国学生7-22岁身高标准值》和《1995年全国学生7-22岁城乡男女学生体重百分位评价表》执行。保证《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调查卡》各项内容的完整。对发现的疾病按规定及时予以防治、矫治,将发现的学生器质性疾病以家长通知单的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并积极治疗。
加强学生常见病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全面落实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做好蠕虫、沙眼、近视、龋齿、贫血、营养不良等六病防治工作,并对防治效果进行追踪观察。
加强报表工作管理。每年8月21日前对健康检查、因病休退学/缺课监测、常见病群体预防和矫治等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存档和上报。《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调查卡》于9月10日前、《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卡》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各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学校幼儿园要保证医务人员或保健教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期相关业务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任务。
五、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活动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预防控制疾病的侵袭和发生。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营养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以及学生常见病的发生特点,在不同的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师生自觉识别规避有害因素的侵袭。把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肠道寄生虫、近视、龋齿等重点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的防治作为重点,初中以上学校要开展“换水游戏”教育活动。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和学习生活场所的通风换气制度,经常性开展环境卫生清洁活动、清理卫生死角,定期开窗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根据传染病病种和传播途径不同,在流行季节有组织地开展消毒杀虫灭鼠活动,切断传播途径,预防暴发和流行。
六、加强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要加强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各中小学幼儿园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主动接受疾控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及时改进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卫生安全管理不良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济南市卫生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