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司决审字〔2024〕1号——关于《济南市太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市司法局对我市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济南市太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一、审查过程
3月6日,收到《调整方案》后,我局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研究,并邀请4名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织 1名公职律师参与论证,根据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并积极与你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就调整依据、部分文字表述规范等方面提出了3条意见。
你单位采纳了我局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补充了相关材料,于3月13日正式送审。
二、审查意见
(一)关于决策事项
《调整方案》有关我市水源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因济阳区、起步区供水格局和规模发生变化,存在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需求,现拟对保护区进行调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属于《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列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二)关于决策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作为提出《调整方案》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决策程序
《调整方案》按照《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要求,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征求并吸收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提交了合法性初审、部门会签意见,决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关于决策草案内容
3月13日调整后送审的《调整方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工作建议
本事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请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济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济南市司法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