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4-00416 组配分类: 领导干部解读
- 成文日期: 2024-04-10 发布日期: 2024-04-10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 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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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亓伟同志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问:《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是怎样的?
答: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对《办法》进行细化和补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印发施行。上述两个政策有效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顺利推进,也切实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25日,《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施行。2023年10月26日,《办法》修改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公布施行。作为《办法》的细化与补充,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实施细则》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吸收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作进一步修订。
问:《实施细则》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2023年,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步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至11月,两次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市有关平台、各区县(功能区)房屋征收部门意见,并一同征求了社会公众、市工商联、市律协、市房屋征收拆迁业协会、业内专家意见,委托第三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4年4月3日予以了印发施行。
问:《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对《办法》的“征收决定”“补偿”等五章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共46条。对照2021年施行的《实施细则》,此次修订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理顺机制。一是明确功能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中的具体职责。根据《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功能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项目中承担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职责。二是细化项目实施单位职责、明确建设活动符合三项规划意见的函询主体及步骤。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实施细则》细化了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函询主体,就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征询意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二)进一步聚焦民生。一是明确最低面积补偿的方式及“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认定条件。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将补偿标准划分为货币补偿、改建就近地段安置、异地安置3种明确方式,并作出了具体要求;《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不属于《办法》第二十九条“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各种情形;设定了最低面积补偿公示期限及公示后收到异议的处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了最低面积补偿审查工作。二是为有效推动安置房办证问题,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明确产权调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一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需要,《实施细则》第七条将专家论证、建筑垃圾清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化技术服务列入房屋征收成本;第十四条细化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开展节点、登记内容及方式;第二十九条明确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适用于住宅房屋;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情况下,差价款的缴纳主体。
二是明确公有非住宅房屋无法达成协议的货币补偿分成比例。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的要求,对公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货币补偿分成比例,参照《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8号)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明确为“无法达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处
联系方式:0531-51705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