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00836 组配分类: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3-29 发布日期: 2023-03-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专家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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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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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张勇,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院副院长,土地工程类正高级工程师,自然资源部高层次人才工程(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科技领军人才,主要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与保护等相关研究工作。


近日我们请到张勇专家就《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1.城镇低效用地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城镇低效用地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时间维度造成的空间低容。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经济的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我国不同时期对土地资源利用的需求不断转变,用地标准不断提升。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占用土地多,建设标准低,与当前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形成了大量低效利用土地。二是动能维度造成的功能退化。随着我国城镇化稳步推进,城市发展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一方面“旧动能”尚未退出,部分产业产能落后、布局散乱的产业用地大量存在,另一方面,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和美丽宜居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部分空间活力不高、功能退化,逐渐成为城市“衰落地区”。三是政策维度造成的效能不均。过去几十年快速城镇化进程中,集体土地开发未能享有国有土地同等权益,开发建设标准、力度、政策不统一,造成城中村改造更新滞后。四是理念维度造成的资源浪费。在土地利用方面节约集约理念没有全面形成,在招商引资项目遴选方面标准不高,没有真正体现“精准落地”,导致引入的项目用地需求虚高,造成占而不用、用而不尽等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2.新一轮的国土空间规划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随着“三区三线”划定实施,受城镇开发边界规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城市发展存在“天花板”,新增建设用地发展空间不足,城市发展从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增量与存量协同并重,对存量规划提出系列要求。一是要基于大数据动态识别“绩效长期较低”和“潜在功能与现状功能不匹配”两类存量更新潜力空间,作为存量规划的基础,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谋划;二是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立足城市功能提升,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科学划定再开发单元,鼓励通过收储、置换、功能转型提升等方式推进低效存量用地再开发。三是引导城镇开发边界外低效工业用地逐步减量,推动效益较好的企业向工业用地控制线内集聚。四充分尊重当地农民意愿,引导城区范围内城中村集中连片改造,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人居环境品质。

3.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如何发挥“规划引领”的作用?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应遵循“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理念,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通过组合捆绑、区域平衡等形式,对再开发项目进行整体谋划、成片开发、统一实施。在实际工作中,可考虑构建市县统筹推进机制,由区(县)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低效标准并开展调查认定;由市级牵头,相关部门和区(县)共同参与,科学编制再开发专项规划;区(县)层面根据专项规划和自身发展需求,确定再开发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强化再开发项目化管理,再开发项目启动前,区(县)政府要与详细规划充分衔接,编制项目策划方案,明确再开发项目的范围、规模、模式、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等方面内容,细化用途、开发强度、建筑形态、公共配套、利益平衡等内容,并与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相结合,再开发过程中要强化部门联合监管,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落地。

4.本次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有什么意义?

自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以来,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贯彻落实意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示范奖励政策等配套文件,形成了我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框架。济南《实施意见》充分吸收了国家、省级文件精神,也借鉴了苏州、南京等先进地区好的做法,立足济南市实际,明确了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规范了低效用地开发模式,细化明确了相应的政策激励措施,并提出健全推进机制、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保障、编制规划、项目实施等方面都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有助于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助力全省“强省会”高质量发展释放新空间、激发新活力。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体联系人:刘勇

咨询电话:0531-5170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