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6-1230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07-0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 标题: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发文说明
  • 发文字号: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发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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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食用农产品居于食品生产的最前端,是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也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媒体关切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关键节点和建立追溯体系的重要一环。
  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市先后出台一系列制度,对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出规定。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食药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衔接规范(暂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等,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和追溯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对接,自2015年9月起,我们在与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多次研究磋商的基础上,借鉴陕西杨凌、山东济宁等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建设经验,起草了《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根据市法制办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形成汇报稿后提交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实施的重要性、实施范围、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强调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城区的农贸市场,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同样包括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第三部分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在产地准出条件方面,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证明或者合格证明。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特定证明文件。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未加盖检疫标志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无任何证明材料的,禁止入市销售。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准入关;加强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