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7-1382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7-12-30 发布日期: 2017-12-30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 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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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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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部分地区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问题比较突出,形成了大量违法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省会城市形象,增加了拆迁难度和征地成本,也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为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济国土资发〔2013〕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增加了以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作为安置房屋面积依据的安置方式。通知提出,在我市片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在有合法宅基地证的,按证载面积确定房屋安置面积;没有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二)明确了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通知提出,征地拆迁时,村民宅基地上的住宅建筑有合法房产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给予补偿;没有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住宅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三)确定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统一执行26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上限。通知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260平方米的上限规定,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也一律不予补偿,以体现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四)继续鼓励实行货币化方式安置。通知提出,无论村民选择按合法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还是选择按人口数量进行安置,各区都要积极鼓励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村民。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通知规定,各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南山管委会是本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严禁突破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和补偿,切实担负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管理、违法违章建筑查处等工作责任。对执行上述政策不严格、失职渎职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