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8-1893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8-09-20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 标题: 关于《济南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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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十最”政务环境 助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审批提速,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有效构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我办牵头起草了《济南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等部门的意见,对所提的建议及意见进行了修改采纳,形成了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十五条: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十最”政务环境 助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审批提速,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有效构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按照“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测绘(即“多测合一”),是指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为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政府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多项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由申请人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测绘活动,依托联合测绘管理平台,推行统一标准、分类测绘、分类报告、成果共享的服务新模式。

第三条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竣工阶段的竣工勘验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等测绘中介服务。

第四条 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高新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南部山区管委会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投资的项目本着自愿原则,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联合测绘。

第五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拟从事联合测绘工作的,应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进行注册,凡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均可参与。市规划局作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录入中介超市的申请进行核实。通过审核并入驻中介超市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申请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向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二)测绘资质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中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

(三)近一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条 联合测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联合测绘项目不得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

第八条 联合测绘收费依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若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收费标准从其调整。

第九条 联合测绘各事项的服务时限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公布,实施联合测绘一般不超过规定时限。

第十条 联合测绘具体实施程序:

(一)发布。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申请人在进行咨询时,由综合窗口统一采集项目信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业主、规模、投资性质和委托形式、完成时间等。申请人也可自行在中介超市中发布项目委托信息。

(二)委托。按照申请人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申请人在中介超市中选择一家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联合测绘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申请人在入驻中介超市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中组织招标,确定承接机构。

(三)备案。受委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中介超市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备案,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布备案结果,并通告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部门。

(四)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综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管理部门。各有关管理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五)成果报送。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标准和样本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成果应随附申请人评分表一并报送综合窗口,再由综合窗口分发至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定。

(六)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业务的,申请人可持合同解除协议在中介超市内再次选择联合测绘单位,并由受委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重新备案。

(七)汇交。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交付信息,并在60日内向市规划局汇交与基础测绘相关的成果,作为基础测绘成果的补充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令立即停止其联合测绘业务资格,并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联合测绘的申请,同时记入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当年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2次(含)以上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

(七)当年度成果报告被相应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合格2次(含)以上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被认定停止联合测绘业务资格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仍希望继续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需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实行首检制、抽检制,在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进行,检查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采用。

第十三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

(一)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部门将联合测绘中介服务事项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成立联合测绘工作小组,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完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联合测绘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区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如由此造成的服务投诉,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函告纪检组织实行效能问责。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有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处理;各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以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综合考评,确认并公布下年度从事联合测绘中介服务的机构。

经考评确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下一年度联合测绘业务。

(六)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联合测绘成果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汇总编制《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指南》,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及各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三、各部门反馈的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局:无意见。

(二)市城乡建设委:无意见。

(三)市人防办:无意见。

(四)市规划局:

1、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的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竣工阶段的竣工勘验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等测绘中介服务。”

2、建议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并向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