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3-0058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1-14 发布日期: 2023-01-1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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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济南市燃放、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作为《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维护我市禁放法规的严肃性,有效遏制违规燃放行为,保护泉城蓝天碧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奖励办法》有效期为5年,为确保禁放法规继续得到有效施行,保持禁放工作延续性,结合我市禁放工作实际,对《奖励办法》部分内容修改后继续实施。
二、决策依据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出台目的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营造文明和谐的执法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市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重要举措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违反《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燃放、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五、关键词诠释
1、举报奖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于举报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储存)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97号)要求,成立的由烟花爆竹禁放职责单位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禁放工作。
3、一案一奖:同一违法行为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情况而且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一并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六、解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崔坤,
0531-85081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