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01 14:06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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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确定调整我市城区及市区部分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现将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公布如下:
  一、城区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东至东巨野河、历城与章丘市行政界;南至狼猫山水库、向西沿绕城高速公路南环线至港沟立交,沿南部山体至长清区南部城市规划边界线;西沿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叶庄至玉清湖水库东;北接黄河大堤南岸、沿绕城高速公路北环线北、济青高速公路并向东北延伸至遥墙机场。
  市区以下12个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基准地价一并进行调整:天桥区大桥镇、桑梓店镇;历城区仲宫镇、西营镇、柳埠镇;长清区归德镇、万德镇、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张夏镇、马山镇、孝里镇、双泉镇。
  二、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区片基准地价标准,以及市区12个建制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详见附件(略)。
  三、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济政发〔2007〕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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