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做好2010年考核评价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5-11 09:43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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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文件
济发〔2010〕15号

(2010年4月1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央关于考核工作的“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省委考核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做好2010年考核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中心任务,按照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努力形成比较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把握综合考核评价的科学发展导向,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基本内容和评价的基本依据,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科学发展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增强能力。
  2.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贯彻“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突出考核重点,强化工作落实,促进全市中心任务的完成。
  3.坚持统筹兼顾、考评结合。充分体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特点,以综合评价各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重点,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充分调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工作实绩考核,把推动科学发展和履行岗位职责成效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贯彻民主、公开的要求,充分保障群众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5.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实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切实做到考核评价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二、考核内容
  (一)县(市)区
  考核内容分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和群众满意度七个类别(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1、2)。县(市)区考核实行千分制,总权重1000分,其中经济建设340分、社会建设280分、生态文明建设100分、政治建设75分、文化建设75分、党的建设100分、群众满意度30分。
  (二)高新技术开发区
  考核内容分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和群众满意度七个类别(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3)。高新区考核实行千分制,总权重1000分,其中经济建设420分、社会建设240分、生态文明建设90分、政治建设65分、文化建设65分、党的建设90分、群众满意度30分。
  (三)市直部门(单位)
  考核内容分为业务工作目标、公共责任目标、群众满意度和创新创优目标四个部分(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4)。其中,业务工作目标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职责范围内事关全市的重要工作及其他涉及面广的综合性业务工作。群众满意度包括民主测评、基层和群众评价两项内容。市直部门(单位)考核实行500分制,总权重500分,其中业务工作目标260分、公共责任目标200分、群众满意度40分。创新创优目标为加分项目,不列入总的权重分值。
  三、考核方式方法
  (一)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实地考核。日常考核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在定期自查的基础上,每季度将目标完成情况向市考评办报告;二是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考核。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等重点业务目标,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市考评办适时对各单位重点跟踪目标进行督查和反馈;三是随机抽查。在完成主要目标或重要阶段性目标时,由市考评办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半年考核由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市考评办书面报告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市考评办负责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年终实地考核由市考评办组织实施,与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二)实行分类考核。10个县(市)区划分为两个考核单元: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四个城区为一个考核单元;历城、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六个县(市)区为一个考核单元。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进行考核。市直部门按照职能相近、分类考核的原则,分党群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经济协调与发展部门、城市建设管理与发展部门、政务和社会事业发展部门、政法机关与社会监督管理部门等五个考核单元(具体分类名单见附件5)。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县(市)区定量考核指标数据由市直有关责任部门提供,按总量和增量的4∶6的比例分配权重,由市统计局统一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汇总计算。市直部门(单位)定量指标对照年初制定的业务工作目标,完成目标的按完成质量进行计分,未完成的每降低一定比例按照相应权重减分。定性指标考核采取民主评议和市主管部门评价两种方式,按照4∶6的比例计算得分。
  (四)群众满意度调查。县(市)区群众满意度得分包括电话随机访问和“两代表一委员”问卷调查两部分,按照6∶4的比例计分。电话随机访问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进行,按照4∶6的比例计算得分。市直部门(单位)群众满意度调查分两种形式:一是民主测评,由考核组在实地考核时组织进行;二是基层和群众评价,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考评办负责,主要了解服务对象和基层干部群众对市直各部门(单位)整体工作的评价。
  (五)在反腐倡廉、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在综合得分中扣除10分;问题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20分,取消评奖和先进单位资格。
  四、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一)确定考核结果。县(市)区按综合得分排出名次,设一、二等奖,一等奖2名(4个城区和6个县市区总分第一名),二等奖3名(4个城区总分第二名和6个县市区总分第二、三名)。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评奖等次。市直部门(单位)评选先进单位,原则上按30%左右的比例掌握。
  (二)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对获奖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先进单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部门考核结果对应确定,评为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为20%,其主要负责人确定为优秀等次;不是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为15%;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群众满意度差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为10%,其主要负责人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予奖励表彰。
  (三)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加强考核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建立干部实绩档案制度,探索建立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对考核优秀的干部,特别是能够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积极推动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在提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群众满意度比较差的领导班子,予以调整和加强。
  (四)及时反馈结果,督促整改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整改工作的重要依据。市考评办及时向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每年选取考核比较差的部门(单位)作为反馈和整改重点,建立整改台帐,督促他们由后进变先进。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措施,加大整改力度,提高工作实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整改落实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一)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由市考评委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减少并简化年终集中式考核,切实减轻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迎考负担。各项专项考核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下发的考核办法,加强日常考核监督,全面掌握工作完成情况,确保考核质量和考核实效。
  (四)严格考核工作纪律。各考核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对指标质量的检查和考核过程的监督;各接受考核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如实汇报反映情况。对在考核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本意见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略)
  附件2.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略)
  附件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略)
  附件4.市直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略)
  附件5.市直部门(单位)考核分类名单(共104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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