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帮扶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认真落实省、市近期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并引导其与农民工进行集体协商,通过采取加强培训、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等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尽量避免规模裁员。同时,以建筑业、宾馆和餐饮业、制造业、采矿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确保在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都能签订劳动合同。
二、促进农民工合理有序转移就业
(一)努力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扩大就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符合产业政策、安置就业人数多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审批。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二)合理引导农民工有序有组织外出就业。积极开展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产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的劳务经济活动,实施有效劳务对接,提高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改善和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引导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规范的就业服务。建立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平台,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劳务基地建设,培育劳务品牌,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进一步推进劳务输出示范县工作,推广服务、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继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做好农民工在国外务工的各项服务,不断扩大对外劳务输出规模。
(三)着力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培育特色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充分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推进新农村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卫生院、文化设施等项目建设,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主动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企业向本地区梯度转移,增加农民工在当地就业的机会。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创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认真落实好创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和扶持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创业带动就业。对农民工创业的,放宽出资登记限制,简化登记管理手续,在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时,不受资金限制,注册资金无须审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失业返乡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纳入市“千人创业带动万人就业”计划,通过扶持其创业,实现农村地区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强化创业服务。各县(市)区要积极培育服务载体,科学制定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有重点地建设服务功能强、发展前景良好的创业孵化基地,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为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后续支持等创业服务。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创建“就业直通车”服务品牌。要广泛征集适合农村的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畅通项目信息发布渠道,促进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为创业的农民工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完善星火科技培训体系。继续组织实施技能扶贫与就业工程和雨露计划,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加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推动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农民工培训活动。进一步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加强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教中心、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网络。
(二)突出做好农民工创业培训。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示范作用,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培训机构,优先进行培植,全面开展创业培训。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资源,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通过授课、辅导、讲座、座谈等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师资队伍。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项目,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开展以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使其成为发展农村家庭产业、创办农业企业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骨干;对掌握一定技能、积累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开展以小型加工业、服务业等为主的创业培训,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三)落实农民工技能培训政策。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调整培训模式,通过确定定点机构,实行绩效挂钩原则,实施项目化运作,尽快建立起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运行机制。加大对农民工转移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改善培训环境,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困难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加强农民工培训的计划性和协调性,逐步将各类培训列入就业统计项目。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五、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返乡农民工输出地要及时接纳其随返子女进入当地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将接纳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长效机制,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失学和辍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机制,逐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要组织好农民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提供咨询服务。
(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对业主恶意拖欠工资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惩治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返乡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简化办理程序,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国家政策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四)维护好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针对农民工返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输出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作,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返乡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
(二)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全市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畅通。完善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重点解决乡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薄弱的问题。发挥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作用,强化当地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用工信息发布等工作,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全覆盖。
(三)建立企业规模裁员报告和就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招收农民工比较多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数量超过20人的,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要建立就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发挥就业情况观测点作用,加强对农民工转移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属地职业供求等情况的监测,坚持就业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没有设立观测点的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情况异动报告制度,对当地企业存在的大规模裁员隐患、出现大规模裁员现象、农民工返乡数量过大及因就业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情况要随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