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08〕52号文件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兴奋剂治理工作负总责,并按照省《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扎实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信息产业局、卫生局、工商局、体育局、济南海关等部门要按分工抓好各自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工作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并于5月底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上述各部门要对兴奋剂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相关部门同时将书面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对本次兴奋剂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提出完善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字〔2008〕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青岛海关、省工商局、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青岛海关、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体育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保障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切实解决当前兴奋剂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于2008年4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为切实做好我省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我省范围内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2008年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推动企业自律,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大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
以奥运举办城市青岛市以及周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省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严格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严厉打击走私犯罪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省内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依法关闭有关网站。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六)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4月29日至2008年5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重点门户网站和主要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信息,有效防范单位和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销售兴奋剂。
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重点查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规走私案件。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运动员的用药安全。
(二)重点督查阶段(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26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体育、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青岛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督导;省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要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并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7月27日至2008年9月30日)。省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奥运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青岛市及周边地区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
各部门要将兴奋剂治理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对各地兴奋剂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提出完善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报省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一件举世瞩目的体育盛事,保障奥运药品安全、确保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并切实抓紧抓好。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市兴奋剂治理工作负总责,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兴奋剂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卫生厅、青岛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等部门要在省奥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地方各级机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网上相关信息,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要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逐级上报。要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宣传兴奋剂治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三)重拳出击,严厉惩处。专项治理期间,要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威慑力。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的,以及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予以罚款、没收,撤消相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发布公告、工作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兴奋剂治理工作的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线索,营造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