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10 15:45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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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驻济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卫生部等八部门《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山东省殡葬管理条例》、《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辖区内各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太平间(停尸房)统一委托殡葬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市区内各医院委托市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太平间,未建立委托管理的医院,须在2008年10月30日前向市殡葬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便配合加强遗体管理。严禁对外出租或承包太平间(停尸房)。已经出租或承包的,须在2008年12月底前终止出租或承包合同。逾期未终止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其他县(市)区各医院的太平间(停尸房)由所属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设立太平间(停尸房)的医院要按照有关殡葬管理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从加强尸体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以方便死者家属,做好善后服务为前提,建立健全太平间(停尸房)管理制度,严格遗体登记、消毒、存放、运送等环节的管理,共同推进太平间(停尸房)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殡葬管理规定的落实。1.医院太平间(停尸房)应有必要的消毒、存放和尸检、解剖设施。必须设专人值班管理。太平间(停尸房)管理人员应具有殡仪服务岗位证书或经培训合格后上岗。2.凡在医院死亡者(包括未办入院手续在急诊室抢救无效死亡者)由医务人员及时通知太平间(停尸房)管理人员并协助将遗体送入太平间(停尸房)。太平间(停尸房)管理人员负责进行登记、消毒和装袋处理,并根据死者家属要求,提供或协助提供存放、保管、运输等相关丧葬事宜服务。3.为避免影响其他患者,医务人员应劝阻死者家属不得将死者遗体长时间在病房、诊室等场所停留。禁止在病房、诊室等场所进行各类殡仪服务活动。禁止运尸车辆到病房或诊室不经消毒处理直接接运遗体。
  三、对有医学价值或刑侦、司法需要的尸体进行尸检或解剖时,太平间(停尸房)管理人员应做好专门登记,完善签字手续并积极做好配合和遗体保管工作。
  四、医院内出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医院负责提供死者特征、来源、入院时间、死亡原因等基本信息资料,通过媒体公告或到辖区公安部门开具殡葬证明。太平间(停尸房)管理人员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遗体善后事宜。
  五、遗体暂时存放一般不得超过3天。确需延长存放期限的须签订书面协议。对传染病患者的遗体要进行消毒和防疫处理后,立即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六、医院太平间(停尸房)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殡葬管理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太平间(停尸房)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民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在太平间(停尸房)管理服务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严禁强行服务和擅立项目乱收费。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收受财物,违者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医院太平间(停尸房)委托管理等具体事宜由市殡葬管理部门与驻济各医院共同协商办理。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卫生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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