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各分、县(市)局:
为保证《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对以下具体应用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登记办证程序问题。
分集中登记办证和日常管理登记办证。
(一)集中登记办证
1.个人养犬登记办证程序:养犬人持犬只来源证明(购买犬的、亲朋赠予的、领养的犬名犬龄证明,居委会出具或签署的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携犬到本辖区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进行以下程序:(1)由公安民警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准予饲养的,养犬人填写《个人养犬登记表》;(2)按《规定》交纳管理服务费;(3)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芯片、填写有关信息,发《犬类免疫证》;(4)由公安民警将《个人养犬登记表》送市养犬管理登记证制证点;(5)由制证点工作人员统一将《登记表》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6)根据录入信息制作养犬登记证和犬牌,返回养犬人所辖派出所,养犬人到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重点管理区内境外人员养犬的,外国人须持本人《护照》、港澳居民须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须持《来往大陆通行证》,按上述办证程序办理。2.单位养犬登记办证程序:因工作需要(饲养军犬、警犬、科研实验用犬、医疗卫生实验用犬、杂技表演用道具犬和守卫重要仓库护卫犬)的单位养犬管理人持犬只来源证明(购买犬的犬名犬龄证明、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等);单位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以及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饲养护卫工作犬的,还应当提交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携犬到市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进行以下程序:(1)由公安民警对单位养犬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准予饲养的,填写《单位养犬登记表》;(2)按《规定》交纳管理服务费;(3)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芯片、填写有关信息,发《犬类免疫证》;(4)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将《登记表》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5)根据录入信息制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二)日常管理登记办证。单位、个人养犬登记办证统一到市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关于年度登记、免疫问题
单位、个人养犬管理人持公安、畜牧部门制发的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类免疫证》,按照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养犬年度登记、免疫手续的通告》要求的时间、地点进行年度登记、免疫。
三、关于养犬变更、注销问题
1.养犬人变更。养犬人须持犬只来源证明;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类免疫证》到养犬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携犬到市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办理变更养犬登记证。2.养犬饲养地变更。养犬人须持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类免疫证》到养犬人变更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单位养犬的直接到市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3.养犬人和养犬饲养地同时变更的,按照日常管理登记办证程序到养犬人变更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养犬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携犬到市公安、畜牧联合办公室办理变更养犬登记证。
单位、个人饲养的犬需要更换的,必须携犬到市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重新办理《养犬登记证》手续。4.养犬人注销养犬登记的,对养犬人放弃养犬的,养犬人应将所养犬只交至犬类留检所,同时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对养犬人将犬送至一般管理区或其它地区饲养的,应持公安机关认可的手续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
四、关于外地人员携犬来济逗留的养犬管理问题
依据第十八条规定: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规定携犬到市公安、畜牧联合登记、免疫办公室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济南市公安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