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档案局、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对改革改制中国有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企改革改制实际情况,现就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在发展及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真实记录,是企业资产的凭证和依据,属国家所有。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许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改革改制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档案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特别是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档案流向的管理,防止国有企业档案散失或损坏。
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档案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能。有关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此项工作。各有关国有企业应依法做好本企业的工作,并按照要求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小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档案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对所属(控股)企业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市直各有关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把国有企业档案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把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列入企业改革改制的总体方案和操作程序,实行统一领导、同步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经费,避免在改革改制中发生档案无人管理整理、无经费、无保管场所,造成档案损坏丢失等现象。在改革改制中,相关企业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案不散、管理不乱,保证国家档案管理安全有序,为改革改制工作服好务。
二、明确流向,处置得当
根据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情况,我市处于改革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一)国有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或整体出售的,其全部档案归兼并方或买方,由兼并方或买方统一管理,单独保管。(二)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的,其档案处置应分类进行。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经鉴定、整理后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受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经鉴定、整理后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破产企业档案无接受方的,经鉴定、整理后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三)国有企业被集体、民营、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兼并、收购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企业在兼并、收购、改制前形成的有关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类档案,按原隶属关系经鉴定、整理后移交上一级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或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指定有关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保管和使用,或移交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基建、设备、产品和科研等类档案,原则上随产权变更流向而转移。其中涉及专利、名优产品的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或由双方商定处理,也可随党群工作等文书档案的归属流向进行处置。(四)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其改组前后的档案由新建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改组前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新建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继续由原企业自行管理。(五)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并由中方控股管理的,其合资合作前的企业档案属国家所有,应当作为独立的全宗,由合资合作后新的企业保管使用;非中方控股管理的企业,其档案的处置应将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指定有关企业代为保管,或移交企业原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基建、设备、产品和科研等类档案,原则上随产权变更而转移,其中涉及专利、名优产品的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国有企业以分厂、车间或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其合资合作前的档案由原企业保管,合资合作后的档案另立全宗,暂由现合资合作企业保管。
(六)市属国有企业整建制划转县(市)区管理的,原企业档案由该企业继续保管,档案管理接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七)凡属解放前在本市工商业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其历史档案及在改革改制前形成的有关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会计等类的档案,须按规定经鉴定、整理后移交市档案馆。
进行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业的档案部门,应当围绕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主动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为有关部门和本企业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等工作及时提供服务。同时,要做好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完整齐全。改革改制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设置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好企业档案。
三、及时登记,依法监管
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的行政监管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从2006年起,市档案局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改制方案报批通过后的三十日内,该企业档案部门应填写《济南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档案局,并在完成改革改制后的三十日内,填报《济南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处置情况备案表》(附件2)。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在做好集团本部档案工作的同时,应当加强对下属各控股企业改革改制中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实行相应的登记备案管理,并在下属控股企业完成改革重组后的二十日内,向市档案局汇总报送《济南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处置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3)。市档案局法规和经济科技业务处负责受理登记备案。
根据登记备案情况,市档案局将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档案处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不按规定登记、处置档案,造成档案损失的,将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档案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对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档案流向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档案局。
附件:1、《济南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
2、《济南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处置情况备案表》
3、《济南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档案处置备案汇总表》
济南市档案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