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20 15:2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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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文化(体育)局,高新区文化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文化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歌舞娱乐场所 行政审批 通知

  
济南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市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统一和明确全市歌舞娱乐场所许可的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一、许可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条件: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房间留有透视窗,且透视窗能观看房间全貌;
  (3)量贩式KTV,商品销售采用超市经营方式,经营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4)房间内不得设置隔断,不得设置房中房间。
  5、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立项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定的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面积等事项;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场所方位图;
  5、场所平面图。
  (二)开业申请材料
  1、《文化经营申请开业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职文件;
  3、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材料;
  4、场所房屋使用合法证明(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5、场所设备设施资料(名称、型号、数量等);
  6、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许可程序
  1、受理立项。立项申请人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交立项申请,市文化局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立项的,出具立项申请收文回执;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原由。
  2、立项公示。市文化局受理立项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制作调查报告。
  3、核准立项。调查结束后, 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立项。准予立项的,颁发立项批准书和《文化经营申请开业登记表》;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原由。
  4、受理开业申请。申请单位筹建完毕,向市文化局提交开业申请。市文化局受理开业申请后,出具开业申请收文回执,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颁发许可证。审查合格的,市文化局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原由。

                                         济南市文化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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