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5-11-22 09:15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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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智力严重残疾的痴傻人员,其身份由救助管理站负责认定。认定救助对象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途径:一是通过观察询问,二是由送交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三是通过报纸公示招认。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送福利机构供养的程序

  由市救助管理站认定后,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移交。福利机构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必须验明以下材料:1、救助管理站对救助对象的询问及观察记录;2、救助管理站通过报纸公示的材料(公示期至少一个月);3、向救助管理站移送救助对象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4、济南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审批表。

  附:《济南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审批表》

                               济南市民政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济南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审批表
 
受助对象

基本情况

 

 

 

 

 

 

 

 

 

 

 

 

救助管理站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福利处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救灾救济处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福利

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1、此表所列各项要认真填写,一式四份。

2、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认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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