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智力严重残疾的痴傻人员,其身份由救助管理站负责认定。认定救助对象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途径:一是通过观察询问,二是由送交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三是通过报纸公示招认。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送福利机构供养的程序
由市救助管理站认定后,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移交。福利机构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必须验明以下材料:1、救助管理站对救助对象的询问及观察记录;2、救助管理站通过报纸公示的材料(公示期至少一个月);3、向救助管理站移送救助对象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4、济南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审批表。
附:《济南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审批表》
济南市民政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 受助对象 基本情况 |
| ||
| 救助管理站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社会福利处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救灾救济处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社会福利 机构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说 明 | 1、此表所列各项要认真填写,一式四份。 2、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认定。 |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