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6日
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2010〕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15 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市直和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市、县(市)区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二章审计计划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负责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切实加强对法定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建立对审计对象的科学化管理模式,实现动态管理,做到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应达到50% 以上。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职内轮审制度,实现法定审计对象全面覆盖。
第八条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同步开展,根据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
第九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审计机关采取自行组织、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授权具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下级审计机关等方式实施。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本级党委与市审计局协商后,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目标和主要内容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相对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揭示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本级党委、人大确定的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重点关注经济事项决策的民主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决策的程序及效果,包括制定切实有效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科学决策制度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效果。
(三)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关注财政、土地、社保、环保、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一般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基金收支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投入情况,乡镇(街道)决算管理情况。
(五)社保资金收支管理情况:重点关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健全情况,社会保障资金覆盖面及征缴率情况,实际支付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是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管理制度;审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收益管理情况,审查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情况,评价其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七)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项目审批齐全规范和资金来源合法情况,建设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情况,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决算审计情况,建设项目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上级拨入各项专款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的总体状况、规模、性质、结构、支出用途情况,并分析偿还能力;政府债务形成和对外担保集体决策情况;政府举债的分配情况。
(十)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各类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执行财经法规情况,执行有关经济政策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其他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类收入的管理情况,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情况,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执行政府采购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所属单位设立、投资、撤并、重大经济业务等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情况:主要关注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效益性情况:重点关注企业会计报表、财务收支管理等情况,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实现程度。
(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所产生的结果等情况。
(四)企业资产管理情况:企业资产使用和回报、不良资产的变动等情况。
(五)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办法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七)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范围和方法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集体进点会。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进点当日,应当张贴审计公示,告知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纪律、监督举报电话等必须告知的事项。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任期三年以下的,审计范围为整个任职期限;任期三年以上的,审计范围为最后三个年度,必要时追溯到其他年度。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应有重点的延伸审计所属单位,延伸审计的单位数量不少于50%,资金总额不少于50% 。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情况、资料。
审计机关应根据单位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等事项。在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应以被审计单位职责情况为主线,调阅相关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谈话制度。根据项目和审计情况,由审计组按审计程序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和审计调查应相互结合。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除重点审计本部门外,还应依据财政资金的去向,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除重点审计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外,还应对有关联交易的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在使用财政财务收支常规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还应采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调阅被审计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调阅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制定促进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等,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综合报告及制度规定等资料,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核查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调阅以往年度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对业务工作的考核结果和近三年的工作成果等,检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效果,核查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核查重要情况或线索;审计组应取得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的原则,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分析、判断和界定应以职责分工为基础,以问题产生的环境、背景为参考,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着重划分前任责任与任内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在全面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具体评价标准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各类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参照上述内容。
第二十八条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坚持把审计结果与干部考察任用、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健全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运用反馈、跟踪检查、诫勉谈话等制度,把审计结果纳入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处理的程序和处置机制中,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效能。
第三十二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交流共商、工作协作、成果共享、整改督查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审计事项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要求,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