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管理,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制定了《济南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系统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执法实际,组织专题培训,认真学习《办法》,使全体执法人员切实领会系统实施的各项制度要求,熟练掌握系统运行的技能,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网上办案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办法》,认真分析执法实践,查找系统实施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要严肃纪律,按照科技防腐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从案源登记到决定执行的全过程必须在系统内完成,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规范操作,确保网上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监督检查。为督促《办法》落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确定2012年底前对各部门系统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请结合《办法》贯彻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济南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是行政执法实施与监督管理的电子政务平台。该平台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执法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运行网络化,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网上服务,以科技手段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三条 济南市行政法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网上监督实施工作;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违规及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察,并根据情节进行问责;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系统网络的联通和平稳运行,保障网络运行的技术安全。 第四条 济南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实行全面覆盖、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除涉密项目外,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部使用该系统办理执法案件,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各自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登录系统必须遵守使用要求,禁止从事与办案无关和危害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网上办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从案源登记到决定执行的全过程必须在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内完成。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规范操作,确保网上办案质量和效率。 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可以当场实施,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罚决定等有关内容如实录入系统。 第七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一律从案源登记环节开始。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巡查、群众举报、其他部门转办等渠道获取的案源信息必须当日录入系统。 行政处罚权已相对集中行使的,原实施部门发现的案源信息,必须两日内移交,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部门必须即时接收并当日录入系统。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录入的案源信息进行初查,依法确定是否受理和立案,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必须在系统中如实说明理由或原因。 第九条 办案运行中实施撤销立案、变更案由、变更处罚裁量标准、处罚决定执行不到位等异常情况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系统要求如实详细说明理由或者原因。 第十条 办案运行各环节的处理意见必须在系统内的表单中录入,处理意见必须详细记录案件办理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其中下环节与上环节办理意见不一致的,必须阐述具体理由。 第十一条 实施网上办案应当使用系统内标准化的执法文书。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含有网上办案专有标识码,必须在系统中制作和输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案件证据及案情相关材料(电子格式)作为附件全部载入系统。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使用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规避网上监督; (二)向系统录入虚假信息; (三)向系统录入信息与办案实际时间不一致,规避数据实时传输; (四)冒用他人名义登录系统进行执法操作; (五)其他违反网上办案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执法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执法依据、裁量标准、执法人员、办案流程等信息,由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网上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办案运行全程实时网上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法定权限、执法证件、办案人员法定人数等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网上办案中出现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变更案由、撤销立案、变更处罚裁量、执行不到位等异常情况时,系统会自动预警提示,对其理由或原因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市法制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处罚措施,系统会自动提取显示,市法制部门应当对该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部门通过系统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督办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改正: (一)办案时限超过规定; (二)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后,未在当日录入有关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录入案源信息; (四)录入的办案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不全面,不能真实反映执法过程全部情况; (五)向系统录入信息与办案实际时间不一致,规避数据实时传输; (六)未将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材料输入系统; (七)填写的行政处罚文书内容不规范; (八)实施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撤销立案、变更案由、变更裁量标准等操作,理由或原因表述不清楚; (九)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未通过系统制作和输出; (十)网上办案其他需要改正的情形。 第十九条 市法制部门可以采取调阅案卷、现场查询、回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后的不当或者违规行为,市法制部门向相关单位制发《纠错建议书》,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市法制部门履行职责,积极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执法人员发现案源信息隐瞒不报或者不录入系统; (二)不使用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故意规避网上监督; (三)向系统录入虚假信息; (四)冒用他人名义登录系统进行执法操作; (五)不当或者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拒不整改;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 (七)干扰、阻碍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 (八) 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采取如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行政告诫; (四) 停职检查; (五) 免职。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需要给予党纪或者行政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法制部门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程序予以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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