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9 10:56 信息来源:实习生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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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工商管发〔2013〕41号 

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局、处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9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措施

 

为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12条服务措施: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支持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冠“山东”行政区划名称;新设冠“山东”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市局或城区分局登记;在分局登记的冠“济南”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分局查重,由市局统一核准。

二、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条件。允许企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申请一般经营项目;对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

三、改变许可经营项目期限标注方式。为避免企业因许可经营项目期限到期频繁办理变更登记,将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有效期限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代替。

四、放宽注册资本出资要求。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申请人(股东)如有确实困难,难以在三个月内缴足首期注册资本的,可允许在两年内与后期出资一并缴足。鼓励高校毕业生、科技工作者、回国留学人员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期出资。

五、放宽公司股东(发起人)资格。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投资主体,设立非一人有限公司的企业。

六、放宽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对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对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在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解除企业信用体系中对该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继续享有任职资格,不受三年内不得任职的限制。

七、放宽住所使用证明限制。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和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允许在同一地址设立有投资关系的多家企业。

八、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文化、科技、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符合市区扶持型总部要求的企业设立集团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冠“济南”的企业集团。

九、简化外商企业转内资企业手续。办理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时,不再提交海关和国、地税的完税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允许出资人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可参照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大力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挥有限合伙企业促进创新、拉动投资的作用,积极培育有限合伙企业,支持投资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激活市场活力。支持农村居民申办家庭农场,允许家庭农场作为单位成员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2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十二、积极推行无纸化年检。鼓励企业采用数字证书技术申报年检,采用数字证书从网上申报年检材料的企业,可不再提交书式材料。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委办公厅,市委政研室,市人大办公厅,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协经科委,市纪委办公厅,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市建设美丽泉城领导小组,市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市创新社会管理领导小组,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市重点建设规划委员会,本局领导。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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