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2013年11月19日)
济发〔2013〕21号
为深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群众为根本、以实践为标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将推动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工作重心,改革体制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加强教育引导,着力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积极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步伐,不断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为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创造良好环境。
二、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网络
(一)建立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有关政策宣传、咨询和落实,开展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等方面教育。完善“2厅、4区、1线、15个窗口”服务功能,为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提供教育指导、职业介绍、培训咨询、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咨询、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建立县(市)区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农民工流动规模和实际需求,既可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也可依托政府综合服务大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主要负责为辖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有关企业开展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农民工律师志愿服务团,定期到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工地)开展法律宣传,免费提供维权服务;协调信访部门定期到企业(工地)了解农民工诉求,排查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置矛盾纠纷。
(三)建立乡镇(街道)农民工就业维权服务窗口。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农民工就业维权服务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政策宣传、创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发布、劳动维权咨询等方面服务,落实农民工就业信息化动态管理措施。
(四)建立社区(行政村)服务站(点)。社区(行政村)要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点),增加农民工服务功能,积极做好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化解劳动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做好流动人口入户核实、信息采集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发放等工作,并积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五)搭建行业、企业(工地)服务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督促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工地)建立农民工培训夜校和文化娱乐场所;指导检查企业(工地)农民工工作落实情况,配合农民工律师志愿服务团开展法律宣传和维权咨询,协助信访部门定期到企业(工地)了解农民工诉求,排查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施工企业办好鲁班夜校。
(六)加快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供求对接、有利于集中服务、有利于改善零工生活、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尽快消除“马路市场”。凡有重大建设项目需要集中用工的单位,要随着项目开工建设及时设立零工市场,特别是市四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结合新开工建设项目,带头实施零工市场建设,为农民工就近提供岗位咨询、劳务对接、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一)提高就业能力。大力开展就业培训进乡村、技能培训进企业活动,着力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打破地域、部门限制,落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源,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由市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培训规划、统一进行培训机构备案、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统一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统一组织技能鉴定。探索制定符合农民工特点的教育培训经费提取、统筹管理办法,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企业要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对自身无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统筹部分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新录用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工企业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提高到80%。
(二)支持就业创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探索推进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建活动。市和县(市)区政府可安排适当资金,根据推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
(三)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全面启动社区就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求职招聘、培训信息发布、政策宣传等服务,2015年底前实现全市社区就业服务信息化全覆盖。在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就业服务一次告知、二次办结、三次上门制度,并大力推行承诺服务,只要农民工有就业愿望,保证在24小时工作时间内提供1次就业机会。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来我市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四)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用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采取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加强企业用工动态管理,加大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治理力度。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认真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办法,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依法保障同工同酬等权利。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与本单位相同岗位职工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要与本单位相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要加强综合执法检查,认真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政策,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摊派和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依法从快裁决。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维权成本。
(二)坚决制止拖欠工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完善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动治理机制,以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和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稳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进一步完善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健全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整治机制,实行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制度不落实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逐件查处,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等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四)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等相关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出让、流转等制度。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出让宅基地和依法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五、丰富农民工政治文化生活
(一)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农民工思想状况调研、分析、研判,积极探索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国情、省情、市情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帮助农民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思想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和“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中心任务上来。
(二)建立健全党群组织体系。坚持农民工流动到哪里,党团组织就覆盖到哪里,党团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健全流入地和流出地党团组织协调配合,农村、用工单位、城市社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党团工作体系。流入地和流出地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双向服务两头管”工作机制,强化流动农民工党团员管理,共同做好发展农民工党团员工作。在流动党员集中地建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并提供学习教育、困难救助等服务。积极引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强农民工工会会籍管理,推动农民工建会入会工作有序开展。
(三)保障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推举优秀农民工党团员参选各级党代会、团代会代表,鼓励优秀女农民工参选妇代会代表。
(四)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认真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引导农民工加强科学文化学习,尽快掌握新知识、新技能,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农民工超过40人的用工单位要建立活动室,组织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业余文化活动,努力达到“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要求。结合实际,加快推进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继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举办慰问农民工春节晚会等关爱农民工的系列文化活动。
六、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一)引导农民工有序落户城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市区以外全面放开户口迁移限制,积极解决在城镇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要在现行落户政策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以申领居住证年限、居住状况、就业创业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依据,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农民工和城市急需的优秀农民工在市区落户制定阶梯式政策通道。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二)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市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单位缴纳部分按单位统一缴存比例,农民工个人缴纳部分暂按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购买商品住房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三)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根据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由流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障符合入校(园)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
(四)加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推进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我市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并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疾控发〔2007〕305号)要求,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户城镇农民工,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机制,并将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职能,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完善服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保障农民工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健全各级政府间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资金需求,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鼓励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市财政在安排就业服务、培训、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相关经费时,对财政困难、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工作比较出色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要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列入社会文化先进县、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覆盖率考核范围。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引导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2013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