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统一按18%执行。
今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日
(2014年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