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全市蔬菜种苗检疫监管的通告
济农字〔2014〕67号
蔬菜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种苗使用者:
近年来,我市蔬菜种苗产业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现代农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带动了蔬菜商品化种苗大面积推广应用,为我市蔬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构筑起了坚实的前端支撑。但是,现阶段蔬菜种苗在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监管缺位和安全漏洞等问题,蔬菜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发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蔬菜生产安全和蔬菜品牌建设。为防范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出),确保我市蔬菜生产、蔬菜种苗产业和生态环境安全,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蔬菜种苗检疫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济南市农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济农字﹝2014﹞65号),现就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生产、经营蔬菜种苗
实行检疫登记制度,是开展种苗检疫工作的重要举措。根据《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第十七条之规定,各蔬菜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登记。
二、规范蔬菜种苗生产
蔬菜种苗生产单位(或个人)建立繁育基地时,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选址符合检疫要求。蔬菜种苗生产过程中,严格蔬菜种子引进或调入,每批次种子都要附带《植物检疫证书》;规范蔬菜种苗生产,及时申报产地检疫,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检疫调查及有害生物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立即上报植物检疫机构,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三、规范蔬菜种苗经营
蔬菜种苗生产单位(或个人)所繁种苗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进行销售,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货同行销售。外地调入我市的蔬菜种苗应具有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货证要相符,货证不符或违章调运的,植物检疫机构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蔬菜种苗使用
蔬菜种苗使用者(包括市、县级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或园区在内)购买蔬菜种苗,需向种苗经销商查验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
五、加强监管奖惩、考核及社会监督
对全市蔬菜种苗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扶持规模较大、资质可靠、信誉良好、管理规范、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过种苗质量安全事故的蔬菜种苗企业。规模小(年育苗能力小于1000万株)、管理不规范、不具备抵御一定市场风险的企业不予扶持。
市农业局将对各县(市)区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对监管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规范的蔬菜种苗单位(或个人)给予扶持奖励;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管理不规范的蔬菜种苗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蔬菜种苗疫情事件的蔬菜种苗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生产、经营蔬菜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县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市植物保护站83186099;历城区植物检疫站88903845;长清区植物检疫站87226802;章丘市植物检疫站83327300;济阳县植物检疫站84223110;商河县植物保护站84878918;平阴县植物保护站 87870731。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济南市农业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