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办发〔2014〕20号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筑牢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切实减少事故和职业伤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五个全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明确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一岗双责”全覆盖,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承担相应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地安全生产监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及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2.充分发挥部门监管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直接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督办职能。纪检、组织、政法、宣传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完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体系,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监督。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和规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与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的薪酬和奖惩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各类施工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力度,认真执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强化事故应急管理,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1.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实施隐患排查、整改主体责任,2015年底前,高危行业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隐患风险评估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及相关台帐,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隐患整治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对辖区和行业领域企业隐患自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检查频次等方面实施动态监管,不断增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能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量化考评制度,实行严格考核和事前追责,对因工作不力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动员全社会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发动社会组织和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参与排查隐患和监督隐患治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隐患排查治理知识和技能,及时曝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完善并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创新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方式,推广政府、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业化服务,依靠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进隐患治理方式创新。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1.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各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健全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县(市)区定期检查、市专项检查制度,推进执法联动、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确保对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坚决查处。强化安全生产诚信约束,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拒不执行政府监察指令、拒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载入“黑名单”,在全市主要媒体曝光。
2.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加强道路交通、矿山、消防、民爆、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油气管网等领域专项治理,继续推进事故多发点段事故隐患整治,从严查处客运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全面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开采水平,继续深化矿山企业整合关闭攻坚战,2015年底前,全部关闭5万吨以下地下非煤矿山;加大民爆企业、涉粉尘企业安全管理力度,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执行行业安全规程。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对各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筑施工现场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管,落实重大项目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监控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等环节和化工园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储存企业上监控、运输企业进联控、使用企业受监管等工作。全面治理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城镇燃气等油气管网事故隐患,进一步做好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消除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
3.严格安全生产资质管理。各发证机关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资质管理规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资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上岗培训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雇用、使用无证上岗人员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要合理布局并完善安全设施,明确招商引资项目安全条件,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建设项目部门联合审批、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等制度。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切实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风险。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不断加大监管装备和经费保障力度,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强安全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监管人员。乡镇(街道)、各类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齐专(兼)职监管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好。要根据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数量、监管力量配备等情况,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措施,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覆盖至村(居)等基层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落实基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岗位津贴补助。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监管队伍。
3.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支撑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扶持政策,推进安全适用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运用。大力扶持安全产业发展,加快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现场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推进部门(单位)安全信息联网,实现安全信息共享。
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加强财政对企业技术改造、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及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资金支持,将安全生产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将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导、保险机构市场化运作、高危行业企业必须参保、其他企业自愿参保的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监督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及雇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5.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安全教育行动,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全面普及安全防范和应急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在多个领域开展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凝聚全社会推进安全发展的共识和力量。突出抓好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市受警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进基层和安全文化企业(单位)、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五)加强应急管理和标准化工作
1.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应急资源统一调度和紧急情况下社会征用机制。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完善相关财政补偿机制,鼓励企业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
2.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诚信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分级分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机制建设融合发展。非高危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可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创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和诚信评定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指标。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市级领导每2个月至少1次,县级领导每月至少1次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支持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本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督促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推动工作开展,督促工作落实。
(二)强化目标考核。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行业管理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树优活动。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禁入规定,限期内不得重新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严格事故查处。进一步完善安监、公安、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共同参与的安全事故联合调查机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要求,依法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依法公开事故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事故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行业禁入、刑事责任等综合追责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事故教训现场会制度,并健全相关防范措施。严格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评价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4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