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厅字〔2014〕54号文件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通知
济厅字〔2015〕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2014年12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市级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市民政局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和文物保护设施中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中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市城市园林局负责所属公园中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其他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由其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负责做好辖区内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
二、认真开展认定与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各类公共资源中的房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对私人会所予以认定和处置。2月28日(星期六)前要将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房产使用情况台账、认定的私人会所详细情况和整治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龙奥大厦F419房间,联系电话:66605619,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qlsrhs@163.com)。
三、建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厅字〔2014〕52号、鲁厅字〔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社会监督举报,健立监管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在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问题的发生。
附件:1.房产使用情况台账
2. 私人会所详细情况表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设立私人会所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14〕5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是落实《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是具体责任部门。要坚持党委、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切实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做好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认定与整治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门要组织公园管理、国有文物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等单位,对各类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的房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摸清房产所有人、使用人(包括承包和租赁人)、位置、面积、用途、经营(使用)范围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要求,将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认定为私人会所。
对认定的私人会所,各地要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期限,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区分情况做出处置。按照规定予以关停的私人会所,相关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主管部门要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通知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程序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2015年1月31日前,各设区市要将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房产使用情况台账、认定的私人会所详细情况和整治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严禁在公共资源中新建私人会所。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批准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新设立私人会所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严格划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严禁违规改变保护范围功能属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纪念馆、管理用房、职工食堂等改造成私人会所。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非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能够理顺关系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应尽快纳入;暂不能纳入的,要加强督查指导,对发观的私人会所责成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三)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各级宗教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严格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房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中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私人会所性质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四)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和文物保护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用途,擅自改变的,应当限期收回。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符合的服务活动。将公共文化设施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同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收回。
(五)加强公园管理。各级公园主管部门要严格公园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不得开展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休闲、健身、茶楼等设施,禁止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禁止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禁止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禁止以出租、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实行信息公开
各级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使用管理情况,对存在私人会所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要实行信息公开,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群众举报公共资源中的私人会所,对举报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015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