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2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165元。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165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