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2 16:08 信息来源:实习生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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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办发〔2016〕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推动“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决策部署和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要求

1.坚持干事创业、敢于担当。鼓励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大胆改革创新,勇于积极作为,争做干事创业的排头兵。弘扬为敢于担当者而担当的政治品格,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

2.坚持准确把握、宽容失误。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对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特别是在关系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给予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3.坚持客观公正、纪律严明。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决不允许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二、容错免责的条件

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的;

3.按照实际情况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4.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三、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

单位和个人因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

1.提出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认定。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3.报告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

四、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

经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在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免责: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免予扣分;

2.在单位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

3.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4.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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