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机结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分级,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环保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认真审核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统筹把握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减排总量,确保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检查督导,严格监督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城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控、机动车限行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应急减排效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重要意义和举措,增强公众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织修订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并于本预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7日
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2.2机构职责
3应急预防
3.1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3.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4预报预警
4.1预警分级
4.2监测预报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程序
5.3响应措施
5.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5.5响应终止
5.6后期评估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3技术保障
8监督问责
9附则
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6〕26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为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城管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住房保障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气象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2.2机构职责
市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预警的发布与解除,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或解除应急响应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住房保障、市政公用、城市园林和供电部门组成,负责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措施。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门及环保、气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市政公用和城市园林部门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计生、教育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和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气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3应急预防
3.1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采暖期间,废气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限制生产,且限产期间不得超标;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市环保、城乡建设、城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市政公用、城市园林、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非煤矿山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单位根据我市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及应急响应先后次序。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向环保部门报送应急责任承诺书,并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由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部门提出并经市指挥部认定的重点治堵工程,要按照一工程一方案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公安部门要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及应急演练。
4预报预警
4.1预警分级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确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日均值统计计算。预警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4.2监测预报
市环保、气象部门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市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市环保、气象部门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市环保、气象部门构建视频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并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适当增加环境空气质量联合预报频率。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4.3.1预警发布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每日定时进行联合会商,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集体会商。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4.3.2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要进行会商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集体会商,提出是否解除预警建议。解除预警建议要以电子邮件形式和书面形式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I级)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的调整、预警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Ⅳ级预警的发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Ⅲ级、Ⅱ级预警发布与解除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I级预警发布与解除由总指挥批准,或由总指挥授权副总指挥批准。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市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在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分预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学校停课措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起执行。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的规定执行。
5.3响应措施
5.3.1IV级响应措施
IV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城市主干道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
2.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
3.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5.3.2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不含超低排放企业)、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炭素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应当按照一企一策的规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2)主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4)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
(5)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6)停止非煤矿山露天开采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5.3.3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不含超低排放企业)、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炭素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应当按照一企一策的规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停止拆迁工地施工作业和建筑、道路、园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
5.3.4I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火电(不含超低排放企业)、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炭素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应当按照一企一策的规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50%以上。
(2)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比Ⅱ级增加1倍。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公交、出租等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增加公交车运力,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2.健康防护措施。
(1)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5.3.5补充说明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5.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对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5.5响应终止
市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6后期评估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除Ⅳ级响应外,其他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要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按照《济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3技术保障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