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26 15:14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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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发〔2016〕35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原则,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企业用工更加规范、集体协商有序开展、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保障、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劳动关系矛盾有效化解。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一)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严格执行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农民工权益保障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防范处置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实行清偿欠薪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细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标准,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园林局参与)

(二)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全面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企业应依法依规安排职工休息休假。规范企业特殊工时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实行岗位范围和期限双重管理。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三)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职业病防护和安全生产责任约束。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加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的贯彻实施力度,提高企业按标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工作水平。认真落实职工正常健康查体、职业病防护与排查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参与)

(四)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适用同等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异地派遣的劳务派遣工,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五)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权利。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重点投向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畅通一线职工继续学习深造路径,建立在职人员学习—就业—再学习通道,通过学校教育、企业岗位培训、互联网移动教育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素养、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探索建立在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政府补助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牵头,市总工会参与)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实施监督、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基金会,应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应与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切实提高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劳动用工情况和劳动关系状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加强劳务派遣日常监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应严格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和国家规定比例之内。依法严格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和劳务外包用工行为。企业因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业态调整等裁减人员,应依法履行程序,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二)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逐步完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认真落实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严格执行企业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对企业集体合同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三)建立健全协商能力培训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拓展和完善企业与职工沟通渠道,不断提升沟通层次和效果。加强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协商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协商水平。推动健全企业代表组织,提高其协商意识和能力。加强集体协商过程指导,探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委员会,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市总工会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四)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和有条件的镇(街道)、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市、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广泛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牵头,市编办参与)

四、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覆盖,推进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统筹城乡转变。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提高举报投诉案件快速查处能力。定期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大疑难案件法制审核和论证制度。完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其他机构执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有效推动劳动保障领域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健全劳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企业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参与)

(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和推动行业商会(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提高用人单位自主解决争议能力。进一步规范仲裁院建设,提升仲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依法加大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终局裁决力度,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统一政策性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提高裁审一致性。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推广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三)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完善劳动关系重大矛盾预警预报预防机制,强化矛盾多发行业和区域监控,建立劳动关系状况定期分析制度,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建立涉及劳动关系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企业实施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搬迁转移、化解过剩产能等涉及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重大措施的,要做好风险评估,最大限度排除不稳定因素。完善集体争议处理办法,有效调处集体合同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五、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巩固国有企业建制率的基础上,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扩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小企业的覆盖面。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探索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当选职工代表的办法和方式,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代表性。重视职工代表业务培训,提高其认识水平和履职能力。推行职代会报告、评估和职工代表述职、评议等制度,推动职代会制度创新。(市总工会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贯彻落实《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和《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强化国有企业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覆盖面。积极推动企业围绕自身发展和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民主协商,通过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经理(厂长)接待日、总经理信箱等有效方式进行广泛沟通交流,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市总工会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三)积极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对方工作。(市总工会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高效运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和品牌培育的支持力度。加大技术投入,注重人才引进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推动大中型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建立行业商会组织,规范竞争行为,共同开拓市场,组织技术协作,争取融资授信,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利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五)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引导其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努力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实现企业与职工共同成长。组织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参与)

(六)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大力开展诚信兴商宣传和企业信誉评价工作,引导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遵守商业规则,严格遵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承诺,提高生产标准,自觉维护投资人、职工、债权人和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参与)

(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广泛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宣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追求高尚职业理想,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加强职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八)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抓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和职工书屋建设,加大职工文体娱乐设施投入,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陶冶职工情操,增强职工体质。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提高职工的心理素质和心理调适能力。实施推动职工成长计划,为职工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帮助职工解决心理和行为问题。加强对职工特别是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提升和谐劳动关系的层次与内涵。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市总工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统筹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和社会力量,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制定完善科学的指标体系,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政策措施,在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建设,完善相关程序,公平公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系统优势、工作机制优势、制度体系优势、文化设施优势,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好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各级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能力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市、县、乡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依法健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对象合理配备监察员,重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充实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专兼职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调解仲裁经费保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强化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进一步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强化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园区、农民工聚居地等建立党组织力度。配齐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深入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强化企业党组织整体功能,充分发挥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的作用。以企业党组织建设带动工会组织、团组织建设,以工会组织、团组织建设促进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城市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积极组织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参加创建活动,并推动创建活动向企业比较集中的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制定激励措施,将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牵头,市公务员局参与)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念和要求深入人心,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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