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2 16:26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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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办字〔201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为落实《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社区),逐项任务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每项工作可量化、可统计、可调度、可追责。

二、加强调度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完成时限,并加强对各县区和对口部门、单位的工作指导,强化调度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对落实不到位或工作进展达不到时序进度的,采取媒体曝光、通报批评、项目限批、行政约谈等措施予以督促。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每月梳理汇总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按要求报省环保厅,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明确一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按要求一并报送(联系人:李荣斌、姬广青;联系电话:6660863866608646;传真:66608638;电子邮箱:jinanwufanghchu@126.com)。自2017年5月起,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济南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化大气污染防控措施,努力完成《工作方案》下达我市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在确保完成《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二期)》(济政字〔2016〕56号,以下简称《二期计划》)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基础上,全市2017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7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及各县区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详见附表1)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严格落实《山东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组织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33号)要求,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县区在前期开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分行业建立管理台账,逐企业明确取缔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排查结果以县区政府名义报送市环保局备案(调查表格式详见附表2,各县区要分行业填报)。10月底前,各县区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指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我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要求,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确保完成省下达的2017年比2012年净削减130万吨的目标任务。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年底前,全市20万人口以上的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优先考虑热电联产热源,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作为补充和调峰热源,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等利用。(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实现冬季清洁取暖。严格落实我市清洁化民用生活燃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未集中供热、供气区域推广清洁燃煤,实现全市范围内清洁燃煤推广工作全覆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2017年10月底前,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全市完成5—10万户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加快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网,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电力和气源保障。(市发改委、济南供电公司、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5.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各县区对辖区现有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排查结果报送市环保局(调查表格式详见附表3)。10月底前,基本淘汰(替代)行政区域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济南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6.加快推进超低排放。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以及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7.实施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9月底前,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详见附表4);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需执行超低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8.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我市率先启动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要求以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逐企业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仍不达标的坚决关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9.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2017年6月底前,石化行业全面完成整治。10月底前,各县区按计划组织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纳入国家、省大气考核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详见附表5)。(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各县区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加大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并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并于2017年9月底前将生产调控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备案,生产调控措施要求具体到企业、具体到生产线、具体到实施方式(停产、限产等)、具体到产能、具体到责任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0.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全市水泥行业(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2017年9月底前报所在设区市政府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各县区要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借鉴河北唐钢、德龙钢铁提标改造经验,对烧结、焦化、高炉、转炉等工序进行深度治理。按照《山东省钢铁行业环境深度治理实施方案》(鲁环办函〔2016〕159号)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6〕191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污染治理(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详见附表4)。其中钢铁企业竖炉烟气脱硫和颗粒物深度治理要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同时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或停产产能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2.实施炭素、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3.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2017年12月底前,全市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省、市两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4.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率先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各县区根据各地实际,按照2016年整治方案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6月底前,全市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相关要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积极推进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6.严格控制城市扬尘排放。制定城市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建筑工地做到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篷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百分百,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十个必须”。2017年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7.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等行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2017年5月底前完成露天烧烤清理整顿,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8.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按照国家部署,争取6月底前配合国家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能力建设,确保稳定运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培训、预报准确率评估工作,提高整体预测预报水平。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19.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8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0.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措施、停限产企业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及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以各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将每项任务分解到各级各有关部门,逐一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市环保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推进。

(二)完善经济政策。加大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优化使用方式。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等领域。根据上级要求,适时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VOCs排放征收排污费。

(三)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积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加大对我市的天然气供应量,优先用于保障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各县区政府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完善应急调峰设施建设。

(四)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内容、时机和形式,利用权威主流媒体平台,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五)严格考核问责。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督查组为平台,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实施年度考核,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市环保部门每月对各县区空气质量状况和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开。根据季度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空气质量同比反弹的县区实行环保限批。对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按规定提出问责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

对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进度、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或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按规定实施约谈。


附表:1.全市及各县区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略)

2.违法“小散乱污”企业调查表(略)

3.燃煤锅炉摸底排查样式表(略)

4.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略)

5.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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