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5-13050 组配分类: 济政办字
  • 成文日期: 2015-05-19 发布日期: 2015-05-19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5〕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15〕23号 有效性: 2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5〕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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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精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机构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市政府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含兼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部门、单位负责承办的,该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办理。
  市政府部门、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2.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或可借鉴的相关经验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4.听取公众意见的形式、范围、公众所提意见内容及采纳情况的书面材料;
  5.专家论证情况书面材料;
  6.依法举行听证会的,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举行听证会的依据、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等情况,以及各方意见和相关结论等);
  7.有关风险评估报告;
  8.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论证后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
  9.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内容);
  10.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及相关电子文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出限期补送意见,补送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三)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4.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开展前款第2、3、4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四)需要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的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具有相关专长的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分析,并按程序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实施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3.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的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作出说明,并提出修改建议。
  (七)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把法律关,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三)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