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2370100004189605T/2018-2006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 成文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2-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气象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气象局2018年度《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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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气象局2018年度《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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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警信号发布传播  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山东省气象局党组成员,济南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阎丽凤解读《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由王忠林市长签发,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令的形式发布,自起施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是什么?《办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日前山东省气象局党组成员,济南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阎丽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就《办法》进行解读。

记者:《办法》是我市第一部气象政府规章。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阎丽凤:《办法》是我市继第一部气象地方性法规《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后出台的第一部气象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是提升我市气象灾害综合预警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保证。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灾害重的特点,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于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6月1日我市开始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来,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灾害事件、组织抢险救灾提供了决策依据。但实际工作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特别突出的是信息传播渠道不够畅通,预警信号传播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信息覆盖面较窄,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抢险救灾的最佳时机;个别媒体单位发布一些过时预报和虚假气象信息,误导和干扰正常防灾救灾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联动不够,传播资源没有得到综合利用。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等作出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媒体、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增强信息的直达能力,扩大信息覆盖面,保证预警信号通信传递畅通、播发及时、有效发挥其防灾减灾的预警作用。此外,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依靠相关职能部门的高效运作,另一方面也依赖于完善的法制基础作支撑,从体制层面解决预警传播和应急管理的相关问题。因此,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能够为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保障。中国气象局和山东省气象局发布实施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发布主体、传播设施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气象灾害预警传播中的权利和义务、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等作出了规定,但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市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细化,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效率。

记者:《办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都有哪些?

阎丽凤:《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分类、分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气象主管机构与气象灾害防御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商与气象台在传播预警信号中的合作机制、责任义务以及预警信号传播中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分级进行了规范。实行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分级有利于提供科学统一的气象信息,有利于提高灾害天气预报准确率,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及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和自救意识,使气象工作更加及时、准确、高效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作为一种公众预警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信号标识和等级划分,可以避免引起公众误解或者造成误导,《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办法》中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分类、级别、图标与国家省的规定一致。

二是规范了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为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的权威性,防止虚假或者错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维护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办法》第九条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气象台应当根据气象监测动态以及变化趋势,及时对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更新或者解除时,气象台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合作单位”;《办法》第十条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是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工作,需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在预警信号的传播过程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第七条规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渠道”;第十三条规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五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教育、卫生计生、安监、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

四是预警信号在高危行业及特殊领域传播的规范。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区多次发生因灾害性天气引发的重大事故灾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做好预警信号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和特殊人群、农村偏远地区等特殊领域的传播工作,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关键,也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煤矿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野外作业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畅通”;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活动或者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第二十条规定“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于居住分散、处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盲区的村(居)民,村(居)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

四是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且规定的罚款数额分五万元和一万元不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办法》出台后,如何将《办法》落到实处?

阎丽凤:《办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全社会依法履行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制度,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至关重要。因此,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并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气象干部职工和社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并将其自觉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要切实抓好跟踪督办、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通过全面督查、专项检查、考核问责,切实将《办法》的贯彻落实抓在手上,放在心上,确保执行到位。

希望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制定得力措施,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