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至7月25日,我局就《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稿)》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共收到3条有效建议,其中1条采纳,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修改”的 问题,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二、关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医保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信用管理问题,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9号文件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1〕29号)要求,持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约束和惩戒,修改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各类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约束和惩戒”。
三、关于“暂停中止医保医师服务对参保人影响”的问题,依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对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规定,采取暂停中止违法违规医保医师服务的措施,降低了医保基金违规使用的风险,是对参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