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3651N/2024-00126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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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4〕7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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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4〕7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4〕7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体现药学服务价值,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结合我市实际,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立项原则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聚焦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提升患者药学服务获得感,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中医中治)。传统的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列项目为我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范围限我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所列价格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局将加强对本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药学类服务项目服务量、安全性、经济性按附件2进行统计,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济南市医保局(报送邮箱:jnybjg@jn.shandong.cn);同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合理用药为目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药学人员的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保障临床合理用药;收取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经患者知情同意,并由患者自愿选择;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群众价格关切。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
1.济南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评估指标季度申报表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济南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2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评估指标季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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