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16-17688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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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JNCR-2016-0010002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辖区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16〕10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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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JNCR-2016-0010002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辖区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16〕10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辖区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济政发〔2016〕10号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规定,划定我市辖区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辖区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勘界,绘制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在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相关活动。
四、本通告划定的京沪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不包括既有公路以及河道、水库、塘坝、灌区、农引等水利工程的建筑控制区范围。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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