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8645/2018-0059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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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农业局 | 统一编号: | JNCR-2018-0210002 |
标 题: |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农字〔2018〕34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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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农业局 |
统一编号: | JNCR-2018-0210002 |
标 题: |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农字〔2018〕34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济农字〔2018〕34号
各县区农业(农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管委生态保护局,局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济南市编办《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济编办发〔2018〕2号)精神,参照山东省农业厅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农政法字〔2017〕14号),结合工作实际,重新梳理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该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2016年5月26日印发的《济南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农发〔2016〕8号)于2018年5月31日废止。
附件:济南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济南市农业局
2018年5月10日
附件
济南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种子、食用菌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JNCF-NY0001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 |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 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JNCF-NY000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0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04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05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0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0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0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0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11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12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13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14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1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16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17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并处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18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19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20 | 涂改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21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档案记载项目不全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对所有品种建立档案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建立档案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档案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编造虚假档案 | 处1.2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22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外5日内完成备案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外5—10日内完成备案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外10—20日内完成备案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外20—30日内完成备案 |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外30日以上未完成备案 | 处1.2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2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后果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后果较轻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后果较重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后果严重 | 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24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接种面积在0.5亩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25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对监督检查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如对提供资料的要求,或者推说有关人员出差在外,或者谎称遗失,故意拖延时间等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合同、票据、账簿、档案等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开启存放资料的橱柜、抽屉等 | 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阻碍监督检查,如抢夺、损毁或隐匿执法人员发现的证据等,或者阻止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种子、场所进行取证、封存、扣押等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阻扰监督检查,如采取暴力威胁、使用不文明语言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手段阻扰监督检查,或者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拒绝接受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询问(调查)等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阻挠监督检查,如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聚众围攻执法人员,或者暴力拦截执法人员、执法车辆等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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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药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JNCF-NY0026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JNCF-NY0027 |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JNCF-NY0028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0.5万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至1万元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的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
JNCF-NY0029 |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较轻 | 货值金额0.5万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30 | 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31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32 | 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33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货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2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34 |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35 |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完善条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36 | 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5万元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37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查证属实 | 责令限期整改 | |
较重 | 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38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上至1万元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1年内受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39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较轻 | 货值金额0.5万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40 | 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41 |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42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43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44 |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较轻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45 |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较轻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46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较轻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不足0.5万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0.5-1万元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JNCF-NY0047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不足1万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货值金额1-5万元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
JNCF-NY0048 |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49 | 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50 | 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51 |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52 | 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5000元罚款 | ||||
JNCF-NY0052 | 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JNCF-NY0053 |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较轻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责令改正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5000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54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货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改正 |
一般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1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55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3个以上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2万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56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禁止从业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
吊销许可证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JNCF-NY0057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 ||||
JNCF-NY005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 |
一般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 ||||
较重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 | ||||
JNCF-NY0059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逾期不改正处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较重 | 按规定必须包装、标识的而未作任何包装、标识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 ||||
JNCF-NY0060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小于1万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在3万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JNCF-NY0061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JNCF-NY0062 | 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JNCF-NY0063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JNCF-NY0064 |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建立或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或是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一般 | 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但未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的 | 处8000元至1.5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 | 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JNCF-NY0065 | 销售的农产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在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1万元至3万元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至1.4万元罚款 | ||||
较重 | 货值在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至2万元罚款 | ||||
JNCF-NY0066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 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NY006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按规定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也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68 | 擅自移动、损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情形较轻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轻重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情形较重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69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 | 责令其停止,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的 | 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 | 处4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生产数额在2万元至4万元的 | 处4000元至7000元罚款 | ||||
严重 | 生产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 | 处7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JNCF-NY0070 | 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货值低于1000元(含1000元)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 |
一般 | 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货值高于1000元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货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71 | 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农药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农药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程序不严,向未成年人出售剧毒、高毒农药,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农药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程序不严,向未成年人出售剧毒、高毒农药造成经济损失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农药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程序不严,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造成人身伤害的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农药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程序不严,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植物检疫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NY0072 |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或属初次查获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或属查获两次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属查获两次以上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JNCF-NY0073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JNCF-NY0074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3000元以内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3000元-1万元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JNCF-NY0075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JNCF-NY0076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3000元以内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3000元-1万元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JNCF-NY0077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0.5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10株以下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0.5亩以上1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10株以上30株以下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1亩以上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30株以上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JNCF-NY0078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2万元以下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JNCF-NY0079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1亩以内 | 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1亩以上10亩以内 | 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10亩以上 | 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NY0080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在3000元以内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3000元-1万元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五、农业转基因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NY0081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标识不牢固、不持久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NY0082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NY0083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又拒不接受检查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拒不接受检查,又不改正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农业环境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NY0084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 | 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JNCF-NY0085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照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三元的罚款。 | 较轻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的 | 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元处以罚款 |
一般 | 在草地上取土破坏植被的 | 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两元处以罚款 | |||
较重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造成长远影响的 | 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 |||
JNCF-NY0086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农业生产生活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土地污染的 | 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
一般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染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二百至三百元罚款 | |||
较重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染的,造成人身伤害的 | 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三百至五百元罚款 |
七、野生植物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NY0087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轻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88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
较重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089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伪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NY0090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八、农村可再生能源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NY0091 |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较轻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较重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九、农村四荒开发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NY0092 | 对违反四荒开发用途规定的处罚 |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二)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改变用途3000平方米(不含)以下或改变用途面积占开发面积20%(不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改变用途3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或改变用途面积占开发面积20%(含)以上,40%(不含)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改变用途5000(含)平方米以上或改变用途面积占开发面积40%(含)以上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1—10000元罚款 | |||
JNCF-NY0093 | 对违反四荒开发禁止行为的处罚 |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可以恢复原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
一般 | 无法恢复原状,改变用途3000平方米(不含)以下或改变用途面积占开发面积20%(不含)以下 | 责令予以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 |||
严重 | 无法恢复原状,改变用途3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改变用途面积占开发面积20%(含)以上 | 责令予以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1—30000元罚款 |
十、农机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JNCF-NY0094 | 不按规定对农业机械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5年第2号 第二十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一般,未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般 | 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未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鉴定资格 | ||||
严重 | 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特别严重,已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取消其鉴定资格,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JNCF-NY0095 |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使用过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 ||||||
严重 | 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 ||||||
JNCF-NY0096 | 利用维修配件或者报废机具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较轻 |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拒不改正的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 | 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
JNCF-NY0097 | 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一般 |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 ||||
JNCF-NY0098 | 拖拉机驾驶培训违法行为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十一、基本农田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NY0099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情形较轻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情形较重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十二、渔业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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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0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在内陆,捕捞渔获物不足2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2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捕捞渔获物70千克以下或者价值700元以下的,罚款三千元以下; 捕捞渔获物70千克以上,不足140千克或者价值700元以上,不足1400元的,罚款三千以上六千元以下; 捕捞渔获物140千克以上,不足200千克或者价值14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罚款六千以上一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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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内陆,渔获物200千克以上、不足400千克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 | 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伍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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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内陆,渔获物400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或者价值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没收渔具、渔获物、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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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1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渔船主机功率处以罚款: 8.7千瓦以下:每船七百元以下; 8.8千瓦以上,不足14.7千瓦:每船七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14.7千瓦以上,不足29.4千瓦:每船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29.4千瓦以上,不足44.1千瓦:每船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4.1千瓦以上,不足88.2千瓦:每船五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88.2千瓦以上,不足110千瓦:每船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110千瓦以上,不足300千瓦:每船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 300千瓦以上:每船两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非机动渔船每船罚款七百元以下;水下作业的,每人罚款7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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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2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公斤以下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渔船主机功率进行处罚,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8.7千瓦以下:每船一千元以下; 8.8千瓦以上,不足14.7千瓦:每船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 14.7千瓦以上,不足29.4千瓦:每船两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29.4千瓦以上,不足44.1千瓦:每船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44.1千瓦以上,不足88.2千瓦:每船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88.2千瓦以上,不足110千瓦:每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110千瓦以上,不足300千瓦:每船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300千瓦以上:每船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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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严重情节渔船主机功率相应档次的数额进行处罚,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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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3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4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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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400元以上,不足800元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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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8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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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4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未造成资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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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在内陆不超过20千克或者价值不超过200元,造成一定程度种质资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两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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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在内陆捕捞渔获物50千克以下或者价值500元以下,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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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5 | 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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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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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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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6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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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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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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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7 | 违法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 |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天然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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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天然苗种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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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天然苗种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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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8 | 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 |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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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2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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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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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09 | 违法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 |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投放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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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投放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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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投放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价值三千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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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0 | 种苗场的亲本和稚、幼体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农业农村部令第四号,2004年12月修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一般 | 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 |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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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整改后,到期亲本和稚、幼体质量检验仍不合格的 | 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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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1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7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违法情节较轻,规模较小,未给他人造成损失 | 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药物,对违法单位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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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违法情节较重,规模较大,未给他人造成损失 | 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药物,对违法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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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违法情节严重,规模较大,给他人造成损失 | 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药物,对违法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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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2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一般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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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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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3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有捕获物,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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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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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5—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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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4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显著轻微,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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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5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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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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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5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轻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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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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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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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6 | 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7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采摘物,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造成较小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采摘物,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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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的采摘期前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造成较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采摘物,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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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7 | 违法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 |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数量较少,采捕或销售数量少于20公斤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水产品,可以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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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数量较多,采捕或销售数量少于100公斤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水产品,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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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数量大,采捕或销售数量大于100公斤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水产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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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8 | 涉及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拒绝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第2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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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一般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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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拒不改正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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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19 | 使用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的 |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通过)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对水域环境污染损害较小或主动消除污染危害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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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水域环境污染损害较大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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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水域环境污染损害严重 | 给予警告,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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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F-NY0120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三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 一般 | 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 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计算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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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 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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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植物新品种保护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JNCF-NY0121 | 假冒植物授权品种的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第635号令修订)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不得超过二十五万)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不得超过二十五万)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不得超过二十五万)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JNCF-NY0122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2013年国务院第635号令修订)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情形较轻的 | 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情形较重的 | 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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