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8645/2014-000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4-09-02 发布日期: 2014-09-02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局 统一编号: JNCR-2014-0210002
标  题: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全市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济农字〔2014〕65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14-09-02
发布日期: 2014-09-02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局
统一编号: JNCR-2014-0210002
标  题: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全市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字号: 济农字〔2014〕65号
有 效 性: 1

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全市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的意见

济农字〔2014〕65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高新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为促进我市蔬菜种苗产业健康发展,确保蔬菜生产和质量安全,促进蔬菜产业全面振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蔬菜种苗检疫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蔬菜种苗产业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现代农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带动了蔬菜商品化种苗大面积推广应用,为我市蔬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构筑起了坚实的前端支撑。但是,现阶段蔬菜种苗在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监管缺位和安全漏洞等问题,如蔬菜种苗生产标准缺失、检疫执法监管工作基础较弱,蔬菜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发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蔬菜生产安全和蔬菜品牌建设。进一步加强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是从源头上为蔬菜生产设置好安全阀的重要举措,对确保蔬菜生产安全、蔬菜种苗产业和生态环境安全,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蔬菜种苗产业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协作。政府部门充分发挥监管主导作用,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督促引导蔬菜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2.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以检疫性有害生物曾经发生区域和主要蔬菜种类的种苗检疫监管为重点,突出抓好对蔬菜种苗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以点带面,带动全市蔬菜种苗检疫监管。

3.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市县两级农业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联动配合,按照属地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监管措施。

4.全程监管,规范运行。自蔬菜种子进入我市开始,到种苗输出全过程监管,各个生产环节规范化运行。

(二)任务目标

用3-5年的时间,建立健全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和质量保证体系;强化监测手段、完善监测方法、严格植物疫情报告制度,全面提升检疫监测及防控能力;遏制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指导种苗企业研究制定并推广蔬菜种苗标准化生产,为生产者提供优质、健康种苗。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蔬菜种苗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

在我市从事蔬菜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登记备案,填写蔬菜种苗单位(或个人)检疫登记表(附件1),确定一至二名检疫报检员,填写蔬菜种苗单位检疫报检员登记表(附件2),做好种苗调入、调出记录,留本单位备查,月初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上报上月的《植物检疫月报表》(见附件3)。

(二)推行种苗生产全过程监管工作机制

严格蔬菜种子引进或调入。蔬菜种苗生产单位(或个人)引进或调入蔬菜种子必须持有《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时由调出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严格蔬菜种苗繁育。蔬菜种苗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建立繁育基地时必须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蔬菜种苗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在每批次种苗繁育前15天,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蔬菜种苗产地检疫。严格做好种子、繁育场所、仪器设备、培养基质的灭菌处理等各项防范措施,并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产地检疫工作。经检疫检验合格后,领取蔬菜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建立完善蔬菜种苗市场准入准出制度

我市蔬菜种苗生产单位繁育的蔬菜种苗在种苗繁育地县级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凭《产地检疫合格证》销售;调出种苗繁育地县级行政区域销售的,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调运《植物检疫证书》随货同行进行销售。

在我市直接从事蔬菜种苗引进、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经销地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登记备案。引进外地蔬菜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外地来济从事蔬菜种苗销售的单位,应提供代销合同(协议)原件或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申报检疫登记备案。

种苗省间调运前,种苗调入单位应向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时,持《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单位收到种苗后,应及时将调入种苗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交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机构需查验证书,必要时对调入的种苗进行复检。

(四)法律责任

蔬菜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形成监管合力

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如期实现监管实效。市农业局负责全市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考核及奖惩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蔬菜种苗检疫监管组织实施、疫情调查、人员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蔬菜中心负责蔬菜产业的布局规划、育苗技术的指导服务和种苗市场信息服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和质量保证体系

以加强乡镇兼职检疫员建设为重点,建设以市植物检疫机构为龙头,以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为骨干,以乡镇兼职植物检疫员为纽带的蔬菜种苗检疫监管体系。市、县两级植物检疫机构要对蔬菜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分户立档,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定期召开蔬菜种苗生产、经营检疫监管会议通报相关情况。

以加强乡镇及蔬菜种苗生产企业“重大有害生物标准化监测点”建设为重点,建立蔬菜种苗质量保证体系。各监测点配备必要的检测检疫人员、建立检疫检验室,配置监测仪器设备和药品。

(三)强化监管奖惩及考核

对全市蔬菜种苗企业依照一定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扶持规模较大、资质可靠、信誉良好、管理规范、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过种苗质量安全事故的蔬菜种苗企业。

市局将对各县(市)区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对监管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规范的蔬菜种苗单位(或个人)给予扶持奖励;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管理不规范的蔬菜种苗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蔬菜种苗检疫事件的蔬菜种苗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种苗检疫监管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蔬菜种苗检疫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重点加强对蔬菜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力度,增强参与检疫监管的自觉性,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蔬菜种苗单位(或个人)检疫登记表

2.蔬菜种苗单位检疫报检员登记表

3.植物检疫月报表


济南市农业局

2014年9月2日


附件1


蔬菜种苗单位(或个人)检疫登记表


申请单位:(盖章)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法定代表人


性 别


身份证号 码


地 址


电 话


登记范围


情况说明


工商营业执照


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审核意见:




检疫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发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植物检疫专用章)


批准登记证号:

登记证有效期: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签发机构存档,一份交申请单位。


附件2


蔬菜种苗单位检疫报检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单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报检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发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植物检疫专用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签发机构存档,一份交申请人工作单位。


附件3


植物检疫月报表


单位名称: 月 份: 单位:公斤、株、枝

调入或繁育情况

调出情况(包括当地销售)

库存

作物

品种

数量

批次

产检申报

有无证书

作物

品种

调出数量

批次

有无证书

作物

品种

数量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