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602D/2017-02090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17-08-3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JNCR-2017-0030005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地环〔2017〕481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17-08-3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一编号: JNCR-2017-0030005
标  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发改地环〔2017〕481号
有 效 性: 1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济发改地环〔2017〕481号


机关各处室,各县区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科经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促进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0日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济南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节能审查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 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项目所在市、县区级节能审查机关逐级上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二)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 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节能文件,作为是否进行 节能审查和划分节能审查权限的依据。其中,需进行节能审查的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节能报告;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能耗测算说明。

第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项目节能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 位需向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验收申请,节能审查机关通过购买 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需在3个月内认真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

第十条 各县区节能审查机关要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 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济南 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济南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全市节能审查信息,并抄送市节能主管(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作用,对项目建设 单位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 的有关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济南市公 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济南”官方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 督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经费,从市节能评审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县区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贯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济发改环资〔2016〕342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