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3651N/2021-00580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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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1〕2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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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1〕2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1〕2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市顺利落地实施,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冠脉支架中选结果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省医保局分配的采购量,通过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采购;本次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计算,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与中选支架生产企业、中选支架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并将协议扫描件上传至省平台;所采购中选产品须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结清货款。
二、货款结算与医保预付金
市医保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冠脉支架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按约定采购金额签订协议后,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基金按不低于约定采购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拨付给医疗机构,采购期满后由医疗机构将应退预付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各级医保部门负责对预付政策和医疗机构回款情况适时进行监测和督导。
三、医保资金支付政策衔接
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
中选以外的冠脉支架(含非挂网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挂网价格(按照2020年12月31日采购平台挂网价格计算,下同 )低于最高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政策与中选产品相同;挂网价格高于最高中选价格且在最高中选价格2倍 (含)以内的,以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统筹前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0%;挂网价格在最高中选价格2倍以上、9000元(含)以内的按照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统筹前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20%;挂网价格在9000元以上的,以9000元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统筹前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20%。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引导参保患者使用中选产品。
四、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规定,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
按病种方式付费结算的,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暂不下调相应病种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调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保支付标准。
五、同步落实人工晶体中选结果
“3+N”省际医用耗材采购联盟人工晶体采购结果,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参照本通知同步落地。
六、加强风险防范和政策宣传
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对及时防范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我市平稳落地。
附件:《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5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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