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3651N/2021-00585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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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1〕8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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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1〕8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1〕8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局属各单位,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和《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新增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5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个人首先自付比例(见附件1)。所列价格是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所列价格是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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