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02D/2019-02725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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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收费〔2019〕161 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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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物价 |
成文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收费〔2019〕161 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济发改收费〔2019〕161 号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规范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收费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综合调研统筹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我市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使用服务热线电话调度平台约叫车的,规定如下:
1、乘客提出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不大于三十分钟的即时叫车,不得收取电召服务费。
2、乘客提出约车时间与用车时间间隔大于三十分钟的预约叫车,在提前告知乘客的前提下, 可以收取5元电召服务费。
二、对使用手机、网络等互联网方式即时或预约叫车的,按照我市网约车互联网平台的现有规定,一律不得收取电召服务费。
三、待交通运输部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标准修订发布后,统一执行新的行业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车电召 服务相关收费政策。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收取电召服务费的,将按乱收费行为以予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南部山区及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巡游出租汽车。章丘区、长清区、济阳区、商河县、平阴县、莱芜区和钢城区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六、本通知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起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19 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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